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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13 頁- 行政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6條 特定營業場所業者每年應指派五十分之一以上之從業人員參加毒品危害防制訓練,至多不超過十人;從業人員不足五十人者,至少應指派一人參加。前項應指派之人數,按各特定營業場所實際從業之正職及兼職人員計算。第一項參訓人員應優先選派負…
- 行政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7條 毒品危害防制訓練之內容,應包括毒品防制法令、毒品態樣及危害、對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者之判斷與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之毒品防制事項。
- 行政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8條 …責人及從業人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稱、到職日期及接受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紀錄。
- 行政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9條 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或發現疑似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時,應即向警察機關通報。受理及處理前項通報之機關,對於通報者之身分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 行政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稱知悉,指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事實確實存在,且為特定營業場所人員所確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裁罰前,應為確實之查證。
- 行政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11條 …重大之認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施用或持有毒品情事之嚴重性。二、違反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三項通報義務之次數。三、知悉者之職務層級及人數。四、群聚施用或持有者之人數。五、營業場所之規模。六、違反…
- 行政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第13條 為加強毒品防制工作,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鼓勵未納入特定營業場所之業者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毒品防制措施,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對前項執行毒品防制措施成效良好業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表揚或其他適當方式予以…
- 行政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跨國性毒品犯罪案件,指涉嫌犯本條例罪,而與各該案件有關之毒品、人員及其相關人、貨需入、出國境之案件。
- 行政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5條 …並記載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二、毒品之種類、數量及運送起迄處所。三、毒品、被告、犯罪嫌疑人與其相關人、貨之入出境航次、漁港、船名、時間及方式。四、偵查犯罪所需時間。五、入出境管制機關所應採取之…
- 行政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 第9條 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於毒品、人員及其相關人、貨入境後,應依偵查計畫書所載之方式,採取防制毒品散逸及犯罪嫌疑人逃逸之監督作為。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條 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條例。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二、第…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應由專責組織辦理下列事項:一、毒品防制教育宣導。二、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三、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2條 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應設基金,其來源如下: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捐贈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前項基金之…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6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7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供自己施用而犯前項之罪,且情節輕微…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 …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4-1條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於受處分人施用毒品罪之追訴權消滅時,不得執行。
- 行政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5條 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