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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48 頁-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6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者,應增提新臺幣五千萬元營業保證金。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自主管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一、已增提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二、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主管與業務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終止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業務。但原代理之客戶融資融券餘額尚未清結者,得繼續代理至清結為止。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9條 證券商經核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後,其依規定所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未達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條件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應於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廢止其核准。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0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契約,並開立信用帳戶。前項融資融券契約內容,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下列事項應於融資融券契約中載明之:一、依第十七條規定之比率及補繳期限…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4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總金額或融券加計辦理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分別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二百五十。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者,其辦理有價證券買…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5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種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二…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客戶融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收取融資自備價款,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對客戶融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收取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客戶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客戶於限期內補繳差額。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9條 融券保證金及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補繳之差額,得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之。前項有價證券或商品之種類及其抵繳標準,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0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價格變動而使客戶之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客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客戶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金錢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價款、融券保證金。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1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所留存之客戶融券賣出價款及融券保證金,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一、作為辦理融資業務之資金來源。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之擔保。三、作為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資金來源。四、…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2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所取得之證券,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一、作為辦理融券業務之券源。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資金或證券之擔保。三、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出借券源。四、作為…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3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每種證券融券餘額、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出借餘額與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出借餘額合計數達下列各款數額之合計數時,應即停止融券及出借:一、融資餘額。二、自有有價證券。三、向證券交易所…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4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所需之資金或有價證券,得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商依前項規定辦理轉融通時,仍應分別對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履行交割義務。稱轉融通者,指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有價證券…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5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其融資利率及融券手續費之標準,由各證券商自行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6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客戶償還清結時,應即將客戶融資買進之有價證券,或融券賣出價款與保證金或抵繳證券或商品,發還客戶。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依信用帳戶分別設帳,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一、融資融券事項。二、擔保品。三、有關擔保品之追繳與處分。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8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融資融券股票股權之行使、股息所得稅之扣繳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等事項,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行之。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依前…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9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不得違反本辦法及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額度、期限、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 行政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30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於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商應通知其客戶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融資融券關係:一、融資買進者…
-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證券商、票券商及期貨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期貨交易活動及金融商品交易。二、非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與業務相關人員有款項、有價證券之借貸情事。四、對於職務上或違背職…
-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24條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查核時,得向政府機關(構)、金融機構或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機構索取或閱覽相關財產及戶籍等資料。
- 行政受託機構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投資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4條 …況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之計畫,包括購買之種類、地點、預定持有期間、資金來源、運用及控管程式、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估收益率等。二、投資開發型不動產…
-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13條 …辦理:一、因合併而發生之印花稅及契稅,一律免徵。二、其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三、其移轉貨物或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四、消滅機構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受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予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時,免徵…
- 行政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
-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2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規定如下:一、國內公債及外國公債。二、國內短期票券。三、國內金融債券。四、國內公司債。五、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六、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中央銀行儲蓄券。七、國內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
-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3條 信用合作社投資前條第一項各種有價證券之總餘額,除國內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中央銀行儲蓄券外,不得超過該社所收存款總餘額百分之十五。信用合作社以附賣回條件買入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餘額,不計入前項投資有價證券之限…
- 行政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第6條 …條件買入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餘額,不計入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內。但以附買回條件賣出短期票券及債券之餘額,則應計入。信用合作社因中央銀行調降存款準備率,以減提準備金額度投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所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