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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16 頁-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18條 …。前二項股東會決議,屬上市(櫃)公司參與合併後消滅,且存續或新設公司為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前三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0條 …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1條 …董事會或依其他方式合法決議。三、公司與外國公司合併者,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前項外國公司應於合併基準日前,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之送達代收人。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2條 …載下列事項:一、參與合併之公司名稱、資本額及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名稱及資本額。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該公司股份或換發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產之數量。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對…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4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5條 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自合併基準日起生效。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其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應經登記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為辦理前項財產權利之變更或合併登記,得檢附下…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29條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得以股份轉換之方式,被他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為其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一、公司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預定之受讓…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1條 …存公司之董事會應作成轉換契約;預定受讓全部已發行股份之公司為新設公司者,該公司之董事會應作成轉換決議;並均應提出於股東會。但依前二條規定免經股東會決議者,不在此限。前項轉換契約或轉換決議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既存公司章程需…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4條 上市(櫃)公司與他既存或新設公司依第二十九條進行股份轉換者,其已上市(櫃)之股份於完成股份轉換及上市(櫃)之相關程序後終止上市(櫃),並由符合上市(櫃)相關規定之他公司上市(櫃)。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5條 …公司進行分割而致終止上市(櫃),且分割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非上市(櫃)公司者,應經該上市(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行之。前三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司為…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6條 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未超過被分割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且由被分割公司取得全部對價者,得作成分割計畫,經被分割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但被分割公司有變更章程之必要者,…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8條 …為之,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章程需變更事項或新設公司章程。二、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資產、負債、換股比例及計算依據。三、承受營業之既存公司發行新股或新設公司給付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之…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39條 …之土地增值稅;該補繳稅款未繳清者,應由收購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負責代繳。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0-1條 …密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如有疑義,得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或收購公司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徵詢意見。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2條 …行合併、分割或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收購,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分割後既存或新設公司、收購公司得分別繼續承受合併消滅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被收購公司於併購前就併購之財產或營業部分依相關法律規定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3條 …會計師查核簽證,且如期辦理申報並繳納所得稅額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得將各該參與合併之公司於合併前,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得扣除各期虧損,按各該公司股東因合併而持有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股…
- 行政企業併購法 第44-1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被分割公司,其個人股東取得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分割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或外國公司股份,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股利所得,得選擇全數延緩至取得次年度之第三年起,分三年平均課徵所得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前項消滅公…
-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2條 …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外,並得包含支撐架、新設頂蓋及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二、輸變電相關設施:作傳輸電能使用之屋外式變流器、變壓器、真空斷路器、隔離開關盤、計費盤、比壓器盤、主電源盤、直流接線箱與交…
-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第5條 …申請雜項執照:一、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露臺,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面或露臺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二、設置於屋頂突出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其高度自屋頂突出物面起算一點五公尺以下。三、設置於地面,其…
-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包含支撐架並得結合新設頂蓋,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一、保護用構造物高度自設置面起算四點五公尺以下。二、保護用構造物與輸變電相關設施之距離,自輸變電相關設施之前、後、…
- 行政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範圍超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四、設置支撐架結合新設頂蓋。輸變電相關設施設置保護用構造物且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情形者,應另檢附結構計算說明書。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7條 …需量反應提供者購買時,應提供相關交易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如屬新設機組,應提供該機組之籌設或擴建許可及逐月工程進度計畫。採取新設機組方式時,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應逐月陳報其工程進度。如有工程進度延遲情形,電業管制機關得通…
- 行政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8條 …電容量義務者應予配合,不得拒絕。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如因採新設機組或需量反應而無法於原定期限前達成總供電容量或備用供電容量時,得於申報時檢具理由及資料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延期達成;其經電業管制機關同意後,至遲應於達成年六…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4條 …、契約容量一百瓩以上之電力及綜合用電。二、六層以上新建築物之新設用電。三、公寓、商場、大樓等新設用電其設備容量合計在一百瓩以上,應以高壓供電,而經用戶要求改以低壓供電或分別設戶裝表者。四、設置配電場所者。五、用戶要求審查…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16條 用戶用電設備自新設現場檢驗接電起五年內應至少檢驗一次;超過五年者,每三年應至少檢驗一次。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特定用戶之檢驗週期。
-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9條 …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運轉期間,因故須遷移至另一設置場址,且其新設置場址與原設置場址位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者,準用前條規定。前項遷移,其新設置場址與原設置場址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者,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向原設置場址所…
-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8條 …形之一者,適用前目之規定:1.擴增或更新機組辦理變更登記時之新設機組。2.火力或內燃力發電設備登記為合格系統滿十五年以上者;氣渦輪或複循環發電設備登記為合格系統滿十年以上者。第一項流動電費之計算方式如下:一、經公用售電業…
-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10條 …之執行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能源用戶新設或增設用電之契約容量達規定容量者,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前項之契約容量、期限、裝置容量、設置自用發電設備與儲能設備之種類、…
-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16條 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其能源使用數量對國家整體能源供需與結構及區域平衡造成重大影響者,應製作能源使用說明書送請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新設或擴建。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
-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25條 能源用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未經核准而新設或擴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輸入能源或命能源供應事業停供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