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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12 頁- 行政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29-1條 …公營事業人員、軍職人員或聘用人員相當薦任以上職務者。三、曾任教育人員相當薦任以上職務者。曾任私立學校教師相當職務者,亦同。四、曾任民選公職人員相當薦任以上職務者。五、曾任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各機關秘書長、主任秘書、直轄市…
- 行政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7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
- 行政社會救助法 第9-1條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49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及保育人員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或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之權益,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
- 行政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前項通報之方式及…
- 行政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1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矯正人員、村(里)幹事人員、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
- 行政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 第2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路、電…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48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消防人員、司法人員、移民行政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社區支持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得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提供醫療、關懷或社區支持服…
- 行政針具服務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同儕教育人員:指曾有使用毒品經驗,經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藉由其對毒品施用者之同理心及相關施用行為之瞭解,協助執行服務措施之人員。二、外展服務人員:指經主管機關訓練合格,在社區巡迴執行服務措施之人員…
- 行政針具服務實施辦法 第5條 …理針具服務。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非營利性針具自動服務機,及同儕教育人員或外展服務人員負責之社區巡迴處所,得辦理針具服務。
- 行政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第2條 …五款專業團隊,得視個案狀況,遴聘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特殊教育人員、職業輔導評量人員或其他必要之專業人員組成;其資格條件,依相關專業法規辦理。鑑定報告及需求評估結果,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辦、…
-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6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54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六歲以下兒童未依規定辦理出…
- 行政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0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2條 …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一、環境教育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二、環境影響評估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三、公害防治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四、環境檢驗監測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
-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之督導。七、國際合作交流及全國性環境教育之研究發展。八、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訓練、認證、管理及執行。九、全國性環境教育之調查、資料統計及執行成果報告之製作。十、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環境教…
-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登錄經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前項資訊系統得蒐錄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教材、研究與統計資料、研究發展及交流合作等資訊,提供查詢。
-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說明,至少應配置一名依本法取得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三)與保護環境連結之環境教育課程方案。(四)經營管理規劃,應含能力、經歷、人員增能培力、安全維護、環境負荷、營運目標、財務計畫及配合國家政策之相關配…
- 行政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調訓依本辦法配置之環境教育人員。設施場所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前項人員參訓。
-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說明,至少應配置一名依本法取得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二)預定開辦之課程科目、授課師資及授課章節大綱。(三)經營管理計畫(含配合推廣環境政策相關執行措施)。四、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前項第三款第一目…
-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核發機關於必要時得調訓依本辦法配置之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前項人員參訓。
-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教育人員訓練開班十日前將開班日期及課程表送核發機關備查,並於開班後七日內,將參訓學員名冊送核發機關備查。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講習開班一個月前將環境講習日期送委託辦理環境講習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委託講習…
-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收費基準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核發機關得隨時派員訪查環境教育機構,並命其就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實施狀況提供必要資料。
-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內容招訓學員。五、無故自行縮減課程或時數。六、非實際執行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七、核發機關評鑑不合格,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八、疏於維護及管理,致影響環境教育服務品質,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九、…
-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人員分為二類:一、環境教育行政人員:從事環境教育之規劃、推廣等行政事項。二、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從事…
-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三個核心科目六個學分以上者…
-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曾任教或任職於各級學校從事環境教育工作連續一年或累計二年以上,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二、曾任職於各級政府機關(構)、事業或團…
-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一、具有環境相關領域著作並有助於環境教育推廣。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