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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偵檢結果,確定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時,除應通知該戶建築物之居民、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並即派員說明污染情形及提供防護、改善或處理建議外,對於遭受放射性污染達年劑量一毫西弗以上之建築物,並應造冊函送該管直…
  2.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9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居民,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一毫西弗以上者,由主管機關辦理免費健康檢查。但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未達五毫西弗,且已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者,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辦理。前項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因輻射導…
  3.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發現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時之年劑量達十五毫西弗以上,不適宜長期繼續居住者,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依合理價格收購該戶建築物或建築物及土地。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收購之建築物,於必要時…
  4.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發現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時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得依下列規定之補助標準,向主管機關申請一次救濟金。但於該戶建築物年劑量低於五毫西弗之前,有將之出租、出售或供作居住之情…
  5.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發現建築物遭受放射性污染時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經進行改善低於五毫西弗後,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工程費用之半數。但每戶以申請一次為限,補助最高限額依下列規定:一、發現時…
  6.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3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年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在未能改善或未完成改善前,該戶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得檢附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依房屋稅條例之規定,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
  7.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4條 結構獨立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於發現時之年劑量達一毫西弗以上者,得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評定宜予拆除重建。經評定宜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於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評定作成通知之次日起三年內,檢…
  8.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收購及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收購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經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專案核准放寬其限制拆除重建者,主管機關應將房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並由該局通知原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申請承購;所有權人屆期未…
  9.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6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所有權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拆除重建後,應於拆除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提供輻射防護技術協助,以防範二次污染。前項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拆除執照時,應通知主管機關…
  10.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7條 發現或拆除之放射性污染鋼鐵建材或放射性廢棄物,應運交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處理。
  11.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查證放射性污染來源所採行之各項措施,有關機關、團體、業者或個人應配合辦理。
  12.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9條 …查合格者,發給其認可證明。前項經認可之業者,得對其產品開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
  13.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7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現場輻射偵檢及劑量評估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9條 依本辦法規定所為之輻射偵測證明、無放射性污染證明、輻射偵測儀器測試紀錄、異常輻射通報紀錄,應至少保存十年。
  15. 行政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於施行前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亦適用之。本辦法施行後興建之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情事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16. 行政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17. 行政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放射性物料設施,指下列之一: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18. 行政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3條 …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以下簡稱受託人),執行放射性物料設施興建及運轉作業之檢查。
  19. 行政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4條 受託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具有從事放射性物料設施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製造、興建、品保、品管或檢驗、審查、試驗、研究或教育訓練四年以上經驗者。二、機關(構)具有放射性物料設施檢查技術能力者。
  20. 行政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6條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以上理工系所畢業,具有從事放射性物料設施相關工程或檢驗四年以上之實務經驗者。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理工學科畢業,具有從事放射性物料設施相關工程…
  21. 行政放射性物料設施委託檢查辦法 第7條 …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以上理工系所畢業,具有從事放射性物料設施相關工程或檢驗二年以上之實務經驗者。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理工學科畢業,具有從事放射性物料設施相關工程…
  22.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23.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2條 …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申請下列審查、參加測驗或核發、換發證照時,各項費用每人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設施運轉人員證照…
  24.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2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百萬元。二、興建、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三、運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新臺幣二百萬元;…
  25.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3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比照前條之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百萬元。二…
  26.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4條 高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一千萬元。二、興建、運轉、除役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二百萬元。三、高放射性廢棄物貯…
  27.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5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封閉與免於監管審查費及興建、運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千萬元。二、興建、運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八百萬…
  28.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6條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封閉與免於監管審查費及場址特性調查、興建、運轉、封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場址特性調查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新臺幣一千萬元。二、興建、運轉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千萬元。三、…
  29.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7條 申請一千公斤以上放射性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廢棄或轉讓之許可者,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萬元。
  30.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8條 放射性廢棄物輸出以最終處置為目的者,低放射性廢棄物每一申請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萬元;高放射性廢棄物每一申請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四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