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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 第2條 …證事項。二、物資進口申請案之審核與發證事項。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案件輸入商品之監督與審核事項。四、年度出進口貿易策劃事項。五、外銷商品品質、包裝等有關問題之研究、改進事項。六、外銷商品標準及檢驗之研究與建議事項。七、出進…
  2. 行政經濟部組織法 第12-1條 經濟部設投資業務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3. 行政經濟部組織法 第31條 經濟部為開發重要資源,促進經濟建設,得報請行政院核准創設或投資生產事業。前項生產事業為國營者,由經濟部設機構管理之。
  4.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項:一、關於所轄區內事業申請設立、增資、減資、撤資、併購、轉投資及變更投資計畫之核辦事項。二、關於所轄投資案件之統計分析及追蹤事項。三、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廢品下腳處理查核事項。四、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外國投資人或外國法人投資人…
  5. 行政經濟部處務規程 第3條 本部設礦業司、商業司、水利司、總務司、國際合作處、投資業務處、技術處、秘書室、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法規委員會。參事辦事之處所,稱參事室。各司、處、室、會掌理事項依照本部組織法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6. 行政經濟部處務規程 第10條 投資業務處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國內外投資之促進事項。二、關於國內投資環境之研究及建議事項。三、關於投資機會之發掘及研究事項。四、關於投資計畫之推動、聯繫、協調及追蹤等事項。五、關於投資環境之報導及有關投資書刊之編撰事項…
  7.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廢止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時,為維持正常營運,維護園區內其他使用人之權益,得為強制接管營運之處分。
  8.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有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之勞工接續權益,依強制接管當時原投資興建契約或原勞動契約及相關勞動法令之規定辦理。
  9.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自行興建及經營管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供該產業園區內使用之港埠設施。二、工業專用碼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興建及經營管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供該…
  10.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公告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一、產業園區用地已租售面積未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公告徵求之。二、產業園區用地已租售面積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得公…
  11.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公告內容應依核定之設置計畫,載明下列事項:一、基本規範、投資期間及範圍。二、政府承諾及協助事項。三、租金、權利金收取標準。四、申請資格與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五、申請程序及保證金。六、申請案件之評審項目、時程與標…
  12.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7條 依第五條規定參與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屆滿前,備妥資格文件、相關土地使用計畫、興建計畫、營運管理計畫、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3.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者,應於通知期限內,與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簽訂投資興建契約,並於開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
  14.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0條 投資興建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投資範圍及期間。二、工作範圍及政府辦理事項。三、財務條件及融資。四、風險分擔及保險。五、用地取得、管理及租金。六、工程時程、設計、施工及品質之監督。七、經營管理之監督。八、費率計算方式及…
  15.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於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期間,應自行辦理各項相關設施之災害保險。因天然災變遭受重大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辦理必要之救助,或洽請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16.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5條 …支出及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以依該辦法核定之金額為限。
  17. 行政我國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加倍減除辦法 第8條 …權之契約書及評價報告。三、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五條第四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前二項規定填報及檢送之資料如有疏漏,得於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期間屆…
  18. 行政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第6條 …申請人協商負擔比例;但供電線路遷移工程中涉及併案擴充、改善等投資部分,該費用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負擔。
  19. 行政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10條 …通或運用時,應進行評價:一、融資、作價入股或證券化交易。二、投資抵減。三、訴訟求償。四、讓與或專屬授權。五、技轉國外廠商。六、資助單位要求應評價。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前項流通或運用無須進行評價:一、基於公益、教育、學術之…
  20.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3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投資產業之項目,包括農業、工業及服務業等各行業。個人及營利事業(以下簡稱投資方)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投資產業者,應以下列方式進行國內投資:一、營利事業自行執行投資計畫。二、投資方以現金出資…
  21.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投資者,其投資計畫支出範圍以下列為限: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二、購置供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三、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前項第三款之支出,不得超過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支出…
  22.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5條 投資方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投資產業者,應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一、投資計畫,應載明預定投資方式、投資期程、投資產業項目、第三條第四項所定事項、投資金額與其支出…
  23.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6條 投資方依前條規定取得投資計畫核准函後,應於計畫期間之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計畫辦理進度依規定格式報本部備查。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備查者,本部應函知其於文到十五日內補報。本部為調查第一項備查案件之投資計畫辦理進度、投資資…
  24.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7條 被投資事業應於本部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者,得由投資方於期限屆滿前,載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年為限。
  25.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8條 投資方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投資產業者,應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日起算六個月內,依規定格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一、投資計畫完成說明。二、會計師查核投資計畫各項支出之證明文件。三、依前條申請投資計畫期間展延者,…
  26.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0條 投資方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者,其資金自投入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日(以下簡稱投資基準日)起算應達四年,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所有股份或出資額,不得作為質借或擔保之標的;該創業投資事業或…
  27.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1條 投資方依前條規定從事投資者,應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准:一、投資申請書,應載明預計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及基本資料、該事業或基金預計投資國內重要政策…
  28.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2條 投資方依前條規定取得投資核准函後至第十條第一項本文所定投資期間期滿之日,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投資情形及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依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辦理情形,依規定格式報本部備查。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備查者,本部應函…
  29.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3條 投資方依第十條規定從事投資,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情形,並向本部申請核准變更投資其他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其變更次數以一次為限:一、原投資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未能於投資期間投資國內重要…
  30.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4條 投資方依第十條規定從事投資,自投資基準日起算達四年者,應依規定格式於期滿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一、足資證明資金已投入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達四年之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