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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51 頁-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4條 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航線為特別航線。
-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5條 直接航行於經指定之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境外航運中心間之船舶,以下列外國船舶為限:一、外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二、中華民國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三、大陸船舶運送業所營運之外國船舶。
-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6條 外國船舶運送或轉運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輸往大陸地區之貨物,經當地航政機關核准者,得直接航行於經指定之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境外航運中心間。
-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8條 經許可直接航行於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外國船舶,不得載運臺灣地區以大陸地區為目的地或大陸地區以臺灣地區為目的地之貨物。
-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輸往第三地或第三地輸往大陸地區之武器及彈藥,不得在境外航運中心進行轉運。
- 行政境外航運中心設置作業辦法 第12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而直接航行於境外航運中心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船舶,除由當地航政機關廢止其許可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條及第八十五條處理。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航行得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種類及噸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其漁業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事業計畫書及相關文件,經該管漁船主管機關核轉或逕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後,始得為之。前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依第一項許可之漁船,其漁業人變更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或漁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一、非屬第三條公告之漁船種類及噸級。二、經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廢止許可未滿二年。三、經依本條例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處分一定期間之停航,執行完畢後未滿二年。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自大陸地區載運任何物品返回臺灣地區漁港。
-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未經許可之漁船,或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停泊於第二條公告以外之大陸地區港口者,依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處罰。依第四條許可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得令其改正,並依漁業相關法規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直航港口包含下列港口:一、國際商港。二、國內商港。三、工業港。前項港口由交通部報行政院指定後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應檢附海運直航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及相關文書,向航港局申請,經該局考量運量供需及運能平衡,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營運。第一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限:一、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兩岸登記者。二、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資本,並在香港登記者。三、本辦法施行前,已從事境外航運中心運輸、兩岸三地貨櫃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其在臺灣地區攬載客貨、代理登記、設立分公司、申報運價表、申報加入為國際聯營組織會員、合作營運、提供查核文件等管理事項,準用航業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海運直航固定航線申請書、營業計畫書、船舶一覽表、運價表、船期表、船舶適航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許可;許可內容變更時,亦同。船舶運送業申請經營非固…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非運送客貨之各類船舶申請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者,應檢附航行目的、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專案許可。前項申請案件,交通部應會商有關機關進行審查。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船舶運送業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之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時,應全程開啟海事通信頻道,並裝設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舶運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者,於入出航道時,其通…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期間,船舶懸掛公司旗,船艉及主桅不掛旗。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之金門、馬祖限制或禁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航線船舶、旅客及貨物入出臺灣地區直航港口,依港口一般作業規定繳交費用。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13條 …送業經營之運送客貨船舶,航經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未依第八條第二項辦理、第十條第二項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者,交通部應立即令其改正,情節重大者,應立即廢止其許可,並得自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受理其申…
- 行政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第15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營利事業售與境內、外客戶之商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其銷售之所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一、銷售之商品為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核定之商品。二、前…
- 行政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前項各款運用項目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7條 …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四、前二款以外之…
-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4條 …管機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運用項目。前項各款運用項目如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第一項各款運用項目之資產配置比率,由基金運用局擬具年度投資運用計畫,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其比率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淨額百分之六十。第一項運用範圍涉及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符合金融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所定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