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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89條 法院就刑事訴訟為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條至第十條之裁定者,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有同一之裁定。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
  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0條 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
  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4條 刑事訴訟之審判期日,得傳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關係人。
  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6條 附帶民事訴訟之審理,應於審理刑事訴訟後行之。但審判長如認為適當者,亦得同時調查。
  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99條 就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經調查。前項之調查,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得陳述意見。
  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0條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1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
  1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6條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者,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
  1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7條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經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
  1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8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而駁回之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一、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其上訴。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將…
  1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9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將原審判決撤銷而就該案件自為判決者,應分別情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左列之判決:一、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其影響及於附帶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有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
  1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10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或發交原審法院或他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
  15.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1條 本法稱修正刑事訴訟法者,謂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五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
  16.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2條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17.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3條 在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推事充之。
  18.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4條 刑事訴訟法關於羈押之規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修正施行前羈押之被告,其延長及撤銷羈押,依修正後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其延長羈押次數及羈押期間,連同施行前合併計算。前項羈押之被告,於偵查中經檢察官簽發押票,或禁止接見、通信、受授…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5條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已繫屬於各級法院者,仍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簡易程序案件,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6條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附帶民事訴訟,仍應依施行前之法定程序終結之。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條 本法自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及本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1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之刑事訴訟法,自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2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條、第二…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3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4條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5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仍適用修正前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6條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四百四十九條、第四百七十九條、第四百八十條,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第九十三條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九條之一,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自繳納之翌日起至前項所定施行之日止已逾十年之刑事保證金,於本法施行後經公告領取者,自公告之日起已滿二年,無人聲請發還者,歸屬國庫。…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8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以不屬於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新證據,依該規定聲請再審,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一項撤回,或經法院專以非屬事實審法院於判決…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7-9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