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8 / 9 頁- 行政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分攤方式。三十三、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相關資訊。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八號規定揭露,包括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
- 行政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4條 …險業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益衝突或其他損及保戶權益之行為。
-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處務規程 第13條 …一、政府主計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二、政府主計資訊共用軟體之開發及推行。三、中央政府公務機關、特種基金歲計、會計業務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及推動。四、直轄市、縣(市)政府歲計、會計業務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及推動。五、…
- 行政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第14條 …築物屋內外電信設備建設協商小組,協調各地受理窗口、網路銜接或共用管線等相關作業事宜,必要時,由本會協調處理之。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7條 …有關事項。十一、有關資料保密及雙方免責範圍之事項。十二、如有共用場所者,與場所共用有關之事項。
-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6條 有線播送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須與其他系統共用頭端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頭端搬遷或機具維修。二、因不可歸責於有線播送系統之事由,致頭端無法自行傳送信號。有線播送系統為前項申請時,應附具理由及其他系統之同意書,並…
- 行政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與其他系統共用頭端。三、虛設頭端。四、擅自停止播送逾一個月。五、終止經營。
- 行政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3條 …權限之數量及範圍,於個別作業必要之限度內設定之,且原則上不得共用存取權限。六、採用防火牆或路由器等設定,避免儲存個人資料之系統遭受無權限之存取。七、使用可存取個人資料之應用程式時,確認使用者具備使用權限。八、定期測試權限…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第29條 …確保網路建設涵蓋區域內之訂戶安全下,得以不超過三個訂戶分接器共用一處接地裝置。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源使用情形依規定核配之。微波電臺之運作,應考量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等需要,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發射機功率不得超過十瓦。二、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為一毫瓦/平方公分(mW/cm2)。三、應使用具有指向性之發射天線,且其有效等向輻…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第一項,將獲配無線電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四、頻率共用:指電信事業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與他電信事業共用其獲配之無線電頻率。五、供給人:指於頻率提供使用或頻率共用時,提供頻率之電信事業。六、承用人:指於頻率提…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配及發給頻率使用證明:一、依本法第五十二條指定為國民和諧有效共用頻段。二、供業餘無線電臺、船舶無線電臺或航空器無線電臺設置用。三、除依本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率核配者外,製造、輸入、持有或使用依本法第六…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係指經核准頻率改配、公開招標、拍賣、承用他電信事業頻率及頻率共用等方式取得之合計頻寬。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授權訂定之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第五十四條授權訂定之公告,對於電信事業之可核配頻率另有規定者,不受第一項之限…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以下列頻段為限:一、2100MHz頻段:上行1920MHz~1980MHz;下行2110MHz~2170MHz,僅限用於電路交換方式之行動語音服務。二、3500MHz頻段:3300M…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提供使用或頻率共用,應由供給人及承用人共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提供使用或共用之申請書。二、提供使用或共用之協議書。三、供給人及承用人之頻率使用規劃。四、供給人及承用人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時,於預定終止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
-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第22-1條 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之核准期間屆滿,應於預定終止日(或核准期間屆滿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共同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17條 …評估。(二)信號或信息之轉發方式及來源對象,以及基於頻率和諧共用及避免轉發第四十一條所禁止行為所傳送信號或信息之事前、事中管制原則。(三)使用之太空軌道種類、高度與示意圖說及該軌道之運行衛星現況說明。(四)電臺動力之來源…
- 行政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1條 …理其業餘電臺之全部收發信設備,並依下列規定作業:一、應以和諧共用方式,互相協調選用符合業餘無線電人員等級之頻率及電功率,並選擇佔用頻寬最小之調變方式作業。二、應優先讓緊急通信作業。但正在從事業餘無線電救災作業網路之通聯測…
-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18條 …評估。(二)信號或信息之轉發方式及來源對象,以及基於頻率和諧共用及避免轉發第四十二條所定不得有之操作行為所傳送之信號或信息之事前、事中管制原則。(三)使用之太空軌道種類、高度與示意圖說及該軌道之運行衛星現況說明。(四)電…
- 行政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32條 …理其業餘電臺之全部收發信設備,並依下列規定作業:一、應以和諧共用方式,互相協調選用符合業餘無線電人員等級之頻率及電功率,並選擇佔用頻寬最小之調變方式作業。二、應優先讓緊急通信作業。但正在從事業餘無線電救災作業網路之通聯測…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44條 …事項:一、電氣安全之容許。二、電磁相容及與其他頻率之和諧有效共用。三、與公眾電信網路之電信介面相容。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之辦法,…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52條 …電信公約或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指定特定頻段,供國民和諧有效共用。第一項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電臺識別之申請方式、核配原則、使用管理與限制、干擾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58條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原獲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擬與他電信事業共用該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合作協議書、變更後之營運計畫及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時,應保障市場公平競爭及消費者權益。第一項及第三項得…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物設置基地臺。七、共構:指相同或不同電信事業於共站之條件下以共用天線、基頻設備或射頻設備等方式設置基地臺。八、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指利用設置於空地且高度九公尺以上之鐵塔或鐵柱,附掛天線及射頻設備之大型基地臺。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地臺,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經主管機關核配共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共用無線電頻率及基地臺射頻設備者,其電臺執照以射頻設備之設置者為核發對象。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成衝擊。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與其共站(構)基地臺或建物共用為原則。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棟建築物設置基地臺。十六、共構:指相同或不同行動業務經營者以共用天線、基頻設備、射頻設備或鐵塔等方式設置基地臺。十七、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指利用設置於空地且高度九公尺以上之鐵塔或鐵柱,附掛天線及射頻設備之基地臺。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營者應於共用天線比例起算日起,使其共用天線之基地臺數量占基地臺建設總數之比例,至少達下列標準:一、於一年內達百分之五。二、於二年內達百分之十。三、於三年內達百分之十二。四、於四年內達百分之十四。五、於五年內達百分之十六…
- 行政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線,應注意天線排列方式,融入景觀。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共用為原則。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