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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 19 頁-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9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0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1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會員證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4條 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節及本節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以上者,亦應依前節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5條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6條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一、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算之,惟其不…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7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一、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8條 公開發行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前二條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一、應就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9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下列重要風險管理及稽核事項之控管,並納入處理程序: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經營或避險策略、權責劃分、績效評估要領及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以及全…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0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採行下列風險管理措施:一、風險管理範圍,應包括信用、市場價格、流動性、現金流量、作業及法律等風險管理。二、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三、風險之衡量、監督…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1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一、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2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第二十條第四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3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公開發行公司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4條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第一項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7條 公開發行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一、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8條 公開發行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應載明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權利義務,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違約之處理。二、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0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公開發行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前條規定辦理。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1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2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4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前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公開發行公司為之。前項子公司適用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應公告申報標準有關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規定,以公開發行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第2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條 …內公開招募股票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六、興櫃公司辦理未對外公開發行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國內普通公司債。因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為保護公益而有必要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外國發…
-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6條 …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前項規定之評估報告總結意見,應刊載於公開說明書中。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應於募集完成年度及其後三個會計年度,委任證券承銷商…
-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8條 …、前各次私募有價證券未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至第四十三條之八或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情節重大者。四、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之重要內容(如發行辦法、資金來源、計畫項目等)未經列成議案,提董事會或…
-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9條 …錄興櫃,或未符上市或上櫃標準者。五、外國發行人於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或登錄興櫃者。六、違反或不履行辦理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時所出具之承諾,情節…
-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9-1條 …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及減少資本案件。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經本會委託受理前項案件,於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本準則所定得撤銷或廢止其申報生效之情形者,本會得命受託機構撤銷…
-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3條 …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買賣者,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興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對外公開發行。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
-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8條 …份、合併、收購或分割而發行股票及興櫃公司募集與發行股票未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
-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1條 …義解釋如有差異,以中文為準。前項年報申報及應行記載事項除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定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年報之封裏:(一)董事會名單(設籍臺灣之獨立董事應增加記載國籍及主要經歷)。(二)國內訴訟及非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