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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6條 …業申請案件經受理,並確認其申請資格後,應將申請案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企業因市場開放受影響達一定程度之認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認定,應邀集主管機關、相關產業公協會、學者專家及其他相關…
  2.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認定之受損企業,得檢具改善調整計畫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就改善調整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審查後,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向本條例第十四條行政院所設置之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
  3.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8條 …認定受損企業經發現有提供虛偽不實資料而獲得補助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資格,並追回其所獲補助款。企業有前項之情形,自撤銷補助資格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辦法之補助。
  4.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9條 受損企業執行改善調整計畫期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其計畫執行情形進行追蹤查核,或要求其提出相關計畫執行報告。受損企業無正當理由未配合前項追蹤管理或提出執行報告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不補正…
  5.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受損企業認定及補助辦法 第10條 同一企業已就相同或直接競爭之產品或服務,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受損企業補助者,不得再申請。
  6.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3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7.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4條 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適當之調整支援措施:一、協助企業取得完整之貿易自由化優惠資訊。二、協助企業經營之活化或再造。三、協助企業有效利用貿易自由化之市場開放、便捷化、法規調和及其他優惠措…
  8.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5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運用其編列之預算、科學技術發展經費或公共建設經費補助或購置供產業共用之研發、檢測、試量產等軟硬體設施。依前項規定運用公共建設經費購置之軟硬體設施應達一定規模以上,並收取使用費作為維護之用。前項軟硬…
  9.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6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產業競爭力觀測機制,以掌握產業因應貿易自由化之準備情形及貿易自由化產生之影響。
  10.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7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據前條之觀測情形,指定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或已實際受影響而須加強輔導之產業,提供適當調整支援措施。依前項規定指定之產業,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第一項產業之認定基準、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之內…
  11.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8條 …低或消除對外簽署經貿條約或協定(議)所造成之影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供諮詢服務。
  12.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9條 …損企業。前項申請由主管機關統一受理;申請內容涉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共同認定。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其研提改善調整計畫,協助其轉型、轉業或退出經營…
  13.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10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自行提供或協助洽請其他主管機關優先提供受損企業前條第三項以外之輔導或低利融資等協助。
  14.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11條 受損企業於改善調整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機關(單位)之查訪及追蹤,並應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要求,定期提出計畫執行情形。受損企業經發現有提供虛偽不實資料而獲得補助者,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5.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13條 主管機關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九條、第十二條之受損企業、受損勞工認定事宜,得向相關機關(構)或企業、團體要求提供資料等必要之協助。前項資料之範圍、協助之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16.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14條 為協助產業、企業及勞工因應貿易自由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相關調整支援措施,並由行政院設置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基金。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一、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撥充。二、其他專案基金撥充。三、公民營企業…
  17. 行政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 第16條 …協助主管機關調查產業及市場狀態。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之相關業務。
  18. 行政貿易法 第13-1條 …申請輸出許可或輸入前,應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第一項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及主管機關所屬網站,免費供民眾閱覽。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資格、條件與程序、許可之撤銷與廢…
  19.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5條 …之編擬,交由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或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擬提供外,亦得將草案之編擬、徵求意見、審查意見彙編之編撰及經審查未通過之國家標準草案修正委託其他機關、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團體、專家辦理。
  20. 行政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或放流水供自行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2條 …檢具再生水使用計畫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以下簡稱使用許可),變更時亦同。每日平均取水量未達三百立方公尺之供自行使用者,有妨礙下水道系…
  21. 行政公共下水道系統污水或放流水無償供應之一定期間及計費準則 第4條 …案性質所需之必要費用。前項費用,應扣除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補助,並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次或分次收取全部或一部。
  22.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5條 …經主管機關同意,進行地下水人工補注及回用。三、因應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需要,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對於地下水水權重新調配引水。四、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或臺灣省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規劃作為公共管線之水源,經中央主管…
  23. 行政地下水管制辦法 第12條 …日起十五日內為之。第二項引水原因消滅後,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保留設置備用水井之必要並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得於停止使用後一個月內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水權登記,並暫予封閉水井。
  24.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3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行政院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擬定各執行計畫。前項執行計畫應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審查後,再送審查工作小組審查,並於本部核定後,再據以辦理。
  25.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5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自行辦理本條例有關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各項管制考核後,送本小組審查。
  26. 行政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6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與在地民眾、團體協商溝通機制。
  27. 行政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5條 …擔之實施範圍,應詳為評估其實施逕流分擔之可行性,經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取得共識後,擬訂逕流分擔評估報告。
  28. 行政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二條之逕流分擔評估報告,得邀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參與,並衡量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之公益性、必要性與可行性,經審議通過後,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
  29. 行政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產業育成、技術研發、水資源管理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審查申請案件與通過審查案件之期中成果及總成果。
  30. 行政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三倍券發放辦法 第7條 …經經濟部公告之本國營業人為限。前項本國營業人,應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識別標章,並將該標章張貼於其商品(服務)販售頁之明顯處。募集三倍券或接受捐贈三倍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