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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 111 頁-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2條 …在我國未設有戶籍並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且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從事專業工作,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在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於首次符合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3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4條 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但其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5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前項人員於受僱後,始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其雇主應於許可永久居留之日為其…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6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公立學校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與研究人員,及政府機關與其所屬學術研究機關(構)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研究人員,其退休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7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依前項規定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8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9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30條 …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之外國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準用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31條 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我國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我國從事工作,得免申請工作許可:一、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二、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且其父或母現為或曾為居住臺…
- 行政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32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準用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務機關(構)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非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者,由其與請獎事實性質有關之業務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會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金融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 行政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5條 …團轉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轉送之。外國私人或團體,亦同。
- 行政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獎勵辦法 第6條 外國私人或團體捐贈珍貴文書,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外交部依本辦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19條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以下列事業為限: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二、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證券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三、經營受託國外期貨交易之期貨經紀商,且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四、經營特定金錢信託之…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0條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或信託業由銀行兼營者,其最近一年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1條 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聲明書。…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2條 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一、不符合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二、申請書件有不完備、不正確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能完成補正。三、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本業務之虞…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3條 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除另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外,不得涉及在國內募集、發行或買賣。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4條 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將所顧問之有價證券相關資料,交付客戶;其資料內容有更新時,亦同。
- 行政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訂定) 第25條 經核准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後,本會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之輕重,撤銷或廢止其核准,並得停止其二年內接受新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一、申請文件內容有虛偽不實情事。二、違反前二條規定之一。三、其他違反本會對…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第4條 …用合作社組,分三科辦事。四、信託票券支付組,分三科辦事。五、外國銀行組,分三科辦事。六、金融控股公司組,分四科辦事。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會計室。十一、統計室。十二、資訊室。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 第9條 外國銀行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二、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三、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相關法規之…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3條 …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二)僅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三、證券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但經營下列業務者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一)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二)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前…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1條 …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應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辦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14條 金融機構兼營證券業務,除期貨商、自行買賣政府債券、代理買賣外國債券、經本會基於政策考量專案許可或本標準發布前已許可兼營者外,以兼營下列各款之一為限:一、有價證券之承銷。二、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三、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或居間…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5-2條 …其限制。證券商設置國外分支機構專撥於當地營業用之資金加計投資外國及大陸事業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但有特殊需要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6條 …須檢具可行性評估報告:載明前往設立當地之選定因素;當地適用於外國證券商有關申請程序、審核標準、業務經營限制、本國主管機關得否蒐集及檢查該分支機構財務、經營狀況等相關事項之法令規定;自評申請案符合當地法令規定之說明、經營風…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8條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分支機構,應具備左列條件:一、對申請許可業務種類,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及財務結構健全者。二、最近二年在其本國未曾受證券有關主管機關之處分者。前項第一款所稱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者,係指從事證券業…
- 行政證券商設置標準 第29條 外國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不得低於第二十一條設置分支機構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增加之金額及其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十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第六條及依其他規定應提存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