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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 103 頁-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以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填土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二、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三、經本部許可後,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其許可類型分為個案再利用許可及通案再利用許可。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向本部為之。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向本部為之。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一、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前項第二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五、其他…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四個月至六個月間,應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逾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本部審查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時,得審酌其前案許可期間受環保告發處分之改善紀錄、查核改善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項,要求再利用機構改以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進行申請。個案及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或展延,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予駁回:…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本部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之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一、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屬性或來源製程變更。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三、事業廢棄物再利…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清除,且受託清除機構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附該項廢棄物有效之再利用檢核表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文件影本並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及再利用期程,應作成紀錄。前…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之流向、數量與前月底之庫存量等相關資料,應作成營運紀錄。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未直接售予最終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要求再利用機構將再利用產品經其他機構轉售至最終使用者之銷售流向及數量作成紀錄。再利用…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紀錄,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再利用機構對於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紀錄,應於每月十日前依下列規定主動連線至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其前月再…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作為下列用途或加工再製品原料之再利用產品,應符合附件一使用地點及品質標準之規定:一、鋪面工程之基層或底層級配粒料。二、工程填地材料。三、道路工程粒料。四、瀝青混凝土。五、預拌混凝土。六、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七、磚品。八…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場),並要求其限期改善:一、再利用產品貯存情形未依第三條附表管理方式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或其庫存量超出前六個月之累積產出量。但庫存量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再利用機構應依第三條附表管理方式規定或許可文件內容設置閉路電視錄影監視系統。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終止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應向本部申請廢止其許可;其暫停營業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滿一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其申請許可文件內容與事實不符,本部得撤銷其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再利用機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廢棄物再利用業務。二、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三、未依許可…
- 行政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二項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如為英文以外其他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 行政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氣體排放及吸收趨勢。二、能源、工業製程與產品使用、農業、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廢棄物等部門溫室氣體統計及排放趨勢。三、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及林業部門溫室氣體吸收趨勢。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項目。前項第二款至…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2條 …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十一、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或畜牧糞尿再利用。十二、畜牧廢水作為漁牧綜合經營。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發機關依本辦法審查核准之文件包括水污染防治措施計…
- 行政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3條 …存系統。五、畜牧業及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
- 行政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作業辦法 第30條 …衛生掩埋場者,由主辦機關負責處置。興建營運公司應積極自行回收利用灰渣,其收入歸興建營運公司所有。
- 行政煉鋼及鑄造電爐粒狀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條 …煉鋼、鐵及其合金之電弧爐、感應爐及電阻爐。四、煉鋼電弧爐:指利用電弧產生的熱量進行廢鐵、廢鋼或銑鐵冶煉之電弧爐。五、鑄造電爐:指從事鋼、鐵及其合金元件鑄造(含鋼鑄造程序或灰鐵鑄造程序等)之電爐(含電弧爐、感應爐及電阻爐)…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23條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一、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委託或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二、經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連續二年度未參加再訓練,且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訓。
- 行政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 第2條 …者為高速鐵路,低於二百公里者為一般鐵路。四、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五、時段區分:(一)…
- 行政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第6條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或依本法取得之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清理或再利用之相關許可,其審查核准或許可內容於本標準修正施行後應辦理變更或異動者,應於本標準發布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變更或異動。因本標準修正而須增設之相關設施,於本標準發布…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5條 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
- 行政水污染防治法 第16條 事業廢(污)水利用不明排放管排放者,由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經公告一週尚無人認領者,得予以封閉或排除該排放管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