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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2.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組織準則 第4條 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3.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中心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4.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事細則 第4條 本中心設下列科、室:一、職類開發及基準科。二、場地評鑑及監評培訓管理科。三、全國檢定及發證管理科。四、專案檢定科。五、技能競賽科。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主計室。
  5.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6.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一、綜合規劃科。二、訓練推廣科。三、自辦訓練科,分六股辦事。四、就業促進科。五、諮詢服務及給付科。六、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七、秘書室。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計室。本分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五個…
  7.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8.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一、綜合規劃科。二、訓練推廣科,分二股辦事。三、自辦訓練及學員輔導科,分五股辦事。四、就業促進科。五、特定對象及給付科,分二股辦事。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主計室。本分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六個就業中…
  9.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青年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創業諮詢業務之辦理。二、青年職涯活動之辦理。三、青年就業促進相關方案之辦理。四、大專校院辦理青年就業相關業務之協助。五、結合區域資源辦理青年就業促進措施。六、青年…
  10.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1.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中心:一、綜合規劃組,分三科辦事。二、訓練發展組,分四科辦事。三、就業服務組,分四科辦事。四、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分四科辦事。五、職能標準及技能檢定組,分三科辦事。六、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分四科辦…
  12.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務規程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3.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事細則 第4條 本分署設下列科、室:一、綜合規劃科。二、訓練推廣科。三、自辦訓練科,分四股辦事。四、就業促進科。五、諮詢服務及給付科。六、特定對象及學員輔導科。七、秘書室。八、人事室。九、政風室。十、主計室。本分署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七個就…
  14. 行政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5. 行政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 第4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6. 行政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館:一、勞動市場研究組。二、勞動關係研究組。三、職業安全研究組。四、職業衛生研究組。五、職業危害評估研究組。六、秘書室。七、人事室。八、政風室。九、主計室。十、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
  17. 行政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14條 勞工安全衛生展示館掌理事項如下:一、施政計畫、科技發展計畫之管理考核。二、人員出國、研習及考察管理。三、研發成果之展示、行銷傳播及維運。四、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教育及訓練之研究。五、科技研發與成果之運用及技術移轉。六、安全衛…
  18. 行政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19. 行政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 第4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20.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4條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依前項規定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之順序如下:一、事業單位內涉及大…
  21. 行政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因違法大量解僱勞工所需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其補助對象、標準、申請程序等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工會種類數額,指在全國範圍內,與成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之種類相同之工會數額。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發起之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其發起數額未達同種類數額三分之一,或所含行政區域未達全國直轄市、縣(市)總數二分…
  23.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工會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選出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24.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
  25.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令其重新組織之工會,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未依前項規定重新組織者,主管機關得註銷其工會登記。
  26.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前,工會未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者,於本屆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後,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置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理事長任期自第一任起算。
  27. 行政工會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28. 行政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第4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名冊無誤後,領取出席證。受託人持出席證及繳交委託書辦理受委託簽到後,始得領取委託出席證。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會…
  29.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4條 勞動契約之條件,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定之。但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規則,於勞方有不利者,其不利之部分無效。
  30.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14條 勞動契約,得約定勞動者於勞動關係終止後,不得與雇方競爭營業。但以勞動者因勞動關係得知雇方技術上秘密而對於雇方有損害時為限。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對於營業之種類地域及時期,應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