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8 / 163 頁- 行政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 第2條 …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之檢查維護手冊,辦理再生水設施之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再生水經營業及供自行使用者應依再生水設施檢查維護管理情形,每三年定期檢討修正檢查維護手冊,報請該管主管機…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3條 …送至用戶端之相關作業。六、維修作業:事業對於天然氣輸儲設備之維護作業。但不包括一般設備之修繕。七、表外管汰換作業:事業自本支管分接點至建物計量表入口處間之輸氣管線之汰換相關作業。八、用戶服務作業:事業就計量表、抄表、收費…
- 行政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第4條 …間接歸屬之相關支出。四、維修作業成本:天然氣儲存及輸配設備之維護成本,含人事成本、設備之折舊費用及其他相關支出。但不包括一般設備之修繕費用。從量費之計算公式如下:(氣體作業成本+儲存作業成本+輸配作業成本+維修作業成本+…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5條 …水量自動監測機制。十七、污染與環境衝擊控制。十八、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包括項目、頻率及方式。十九、緊急應變措施、演練計畫及備援規劃。二十、預期效益與影響。前項第十九款規定事項指因應下列事件辦理之措施、計畫及備援…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1條 …三十日之試運轉。三、施工查核、檢驗及認證之品管報告。四、檢查維護手冊。五、專業技師監造簽證報告。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竣工報告應包括設施及設備之竣工圖樣、電腦圖檔及相關操作手冊。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試運轉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7條 …其修正內容與差異對照表。前項營運許可之移轉申請,應另檢具檢查維護手冊之修正內容及差異對照表。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前二項移轉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合格,應核發興建或營運許可、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之移轉許可,其效期以原許可剩…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條 為促進天然氣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使用者權益及確保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或其用戶使用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輸氣管線安全維護業務之事業。七、輸儲設備:指天然氣事業為供應天然氣所設置下列輸配及儲存設備:(一)儲氣設備:指儲存天然氣之設備,包括球型儲氣槽及管槽。(二)輸配氣設備:指自…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條 …備項目及投資總額。八、事業收支之概算及財務計畫。九、輸儲設備維護計畫。十、後果分析及風險評估。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14條 …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負責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前項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之資格、人數、遴用或更換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為施工、檢測或維護管線之必要,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或利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不在此限。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暫時利用,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及興建固定定著物;對因進…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27條 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敷設或維護管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確屬供應公用天然氣事業所需要者,準用第二十三條至前條規定。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9條 …行後五年內,繼續在原事業受僱從事輸氣管線工程施作及其相關安全維護業務。第一項專案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技能檢定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15條 …施及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取用者之取水構造物,應定期檢查、維護管理、歲修養護,並作成檢查紀錄,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再生水經營業應於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將再生水開發案之廢(污)水或放…
- 行政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 第21條 …一條第一項規定許可之取用者,未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定期檢查、維護管理、歲修養護,並作成檢查紀錄。
- 行政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條 …,其用戶數在五千戶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行政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4條 自來水事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負責本計畫相關程序之規劃、訂定、執行及修訂等任務。個人資料管理代表非由自來水事業代表人擔任時,應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執行任務情形,向自來水事業代…
- 行政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13條 自來水事業為維護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宜採取下列方法: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是否正確。二、當檢視資料有不正確時,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自來水事業應主動或依…
- 行政自來水法 第12-2條 …下:一、辦理水資源保育、排水、生態遊憩觀光設施及其他水利設施維護管理事項。二、辦理居民就業輔導、具公益性之水資源涵養與保育之地方產業輔導、教育獎助學金、醫療健保及電費、非營利之家用自來水水費補貼、與水資源保育有關之地方公…
- 行政自來水法 第61-1條 …許可挖掘埋設者,用戶得免取得所有權或設定地上權,並得為必要之維護與更新。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之土地非屬用戶所有,但自自來水事業供水日起,使用年限已達十年以上者,其用戶就該等土地視為有地上權存在,得於直轄市、縣(市)主管…
- 行政自來水法 第61-2條 …掘埋設者,用戶免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書或設定地上權,並得為必要之維護與更新。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使用他人私有或公有土地埋設之進水管,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如有損害,應按損害之程度予以補償。前項處所、…
- 行政自來水法 第110-1條 自來水事業對於代管簡易自來水事業得酌收代管期間之操作維護費用及其他一切必要之費用,其費用由自來水事業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簡易自來水事業之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於代管期間應將其供水系統設備、廠房、水權狀等列冊無償移交自來…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申請登記為檢驗維護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二、具有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合法固定營業場所。三、僱有下列專任技術人員:(一)電機技師一名以上。(二)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一名…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檢驗維護業不得僱用未符合第三條規定資格之人員或因租借電機技師執照、技術士證、電匠考驗合格證而受主管機關處分之人員,擔任專任技術人員。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7條 依第五條規定受僱於檢驗維護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電器承裝業、用電場所及其他檢驗維護業依法登記之職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前項人員是否同時擔任其他行業之職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請…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8條 檢驗維護業負責人,具有第三條規定之各級電氣技術人員資格者,得自任專任技術人員。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9條 申請登記檢驗維護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書。二、公司登記核准之證明文件。三、檢驗維護業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四、專任技術人員身分證影本、符合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資格之證書正、影本及以…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登記執照。檢驗維護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檢驗維護業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附下列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一、前條所…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檢驗維護業得接受委託用電場所一百五十處,其中特高壓部分不得超過十五處;特高壓及高壓合計不得超過一百零五處;超過一百五十處者,每增特高壓用電場所五處以內,應增僱電機技師或高級電氣技術人員一人;每增高壓用電場所三十處以內,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