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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左:一、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二、事業機構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繳交之滯納金。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
  2.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及運用順序如左:一、補助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如期繳交之職業訓練費用差額之事業機構辦理員工職業訓練。二、補助應辦職業訓練業別之同業公會辦理會員職業訓練。三、補助應辦職業訓練業別之職業工會或分業工會聯合會辦…
  3.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在專業或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存儲。
  4.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以政府所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
  5.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依規定設置簿籍記載收支,按期編製會計報告。
  6.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積存數額,由管理機關每年公告之。
  7.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10條 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設職業訓練基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左列事項:一、本基金之年度運用計畫及計畫執行報告。二、本基金管理及動支事項。三、本基金之預算、決算及會計報告。四、其他經主任委員提起審議之事項。
  8.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5條 …,將其提撥數額減分配數額後之款項,撥交中央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規定撥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額度內扣減。
  9. 行政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就業安定基金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6條 …撥數額小於分配數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10.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特設置就業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1.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勞工權益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勞動部為主管機關。
  12.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就業安定費收入。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勞工權益基金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三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來源如下: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勞工權益基金之孳…
  13.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促進國民就業:(一)加強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事項。(二)加強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事項。(三)創業協助及創新發展事項。(四)失業輔助事項。(五)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六)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
  14.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6.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二、勞動部代表二人。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17.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就業安定費數額之審議。二、本基金及下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三、本基金及下設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四、本基金及下設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五、其他有關事項。
  18.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20.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21. 行政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22.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55條 …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
  23. 行政就業服務法 第60條 …人。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第一項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24. 行政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2條 …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二)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三)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四)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五)已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六)第二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
  25. 行政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1條 …費,應於次季第二個月二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雇主得不計息提前繳納。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當月日數未滿一個月者,其就業安定費依實際聘僱日數計算。雇主繳納之就業安定費,超過應繳納之數額者,得檢具申請書…
  26. 行政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如下: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三、其他收入。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27. 行政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之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28. 行政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第9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就業安定基金支應。本辦法補助金之發給或停止,得視前項經費額度調整,並公告之。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23條 本準則補助經費來源如下:一、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三、其他收入。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30.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3條 …務機構從事移民服務工作,其內容應為:一、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二、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前項外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從事前項之移民業務二年以上。二、曾任移民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