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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第6條 …採分期繳交之方式為之。前項分期繳交之期限,第一期應於申請開發土地辦理變更編定之異動登記前完成,最後一期應於建造執照核發前完成。申請開發者如採分期繳交者,應提出銀行保證其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交之文件。
  2.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2條 公有土地之年租金依下列規定計算:一、興建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計收。二、營運期間:按當期申報地價及課徵地價稅稅率之乘積,加計簽約當期申報地價百分之二計收。三、同一宗土地,一部屬興建期間,一部已開始營運…
  3.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2-1條 …機構籌措資金取得並登記為公有,於公共建設興建、營運期間提供該土地予該民間機構使用者,其租金得由主辦機關另以優惠方式計收,不適用前條規定。
  4.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第4條 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公有土地,如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致不能依原定土地使用計畫使用,或因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興建、營運者,主辦機關得酌予減免或准予緩繳應繳之租金。
  5.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2條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6.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4條 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四、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五、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審查通過之文件…
  7. 行政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7條 雜項工程進行時,應為下列之安全防護措施:一、毗鄰土地及改良物之安全維護。二、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擋土設備、施工架、工作臺、防洪、防火等安全防護措施。三、危石、險坡、坍方、落盤、倒樹、毒蛇、落塵等防範。四、挖土、填土或裸地…
  8. 行政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第2條 …項所定應納入整體規劃與管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六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九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9. 行政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第3條 …第三項規定,於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從來之現況使用私有土地權利人,申請增設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許可案件,每件繳納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10. 行政建築法 第4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11. 行政建築法 第25條 …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之建築物,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內勘查。
  12. 行政建築法 第30條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13. 行政建築法 第44條 …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建築基地面積畸零狹小不合規定者,非與鄰接土地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使用,達到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不得建築。
  14. 行政建築法 第45條 前條基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於不能達成協議時,得申請調處,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應於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調處;調處不成時,基地所有權人或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得就規定最小面積之寬度及深度範圍內之土地按徵收補償金…
  15. 行政建築法 第47條 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泛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如無確保安全之防護設施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商同有關機關劃定範圍予以發布,並豎立標誌,禁止在該地區範圍內建築。
  16. 行政建築法 第52條 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退讓之土地,由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法徵收。其地價補償,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17. 行政建築法 第95-3條 …請審查許可,擅自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自行拆除其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18. 行政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3條 …一之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限額。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六、家庭成員持有之動產價值,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第五條附表一之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七、家庭成員未享有政…
  19.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2條 …路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應依本標準規定,向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以下簡稱使用人)計收市區道路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其收費依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計算。
  20. 行政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3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表三辦理。
  21. 行政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第9條 …用須增設停車空間於鄰地空地時,其鄰地所有權人得出具附有期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發給附有相應期限之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
  22.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會促請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時,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23.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形之一: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建築基地。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地區。三、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
  24.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3條 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
  25.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將容積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計算: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以其基準容積為準。二、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保存用…
  26.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5條 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下列任何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一、與送出基地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之建築基地。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主要計畫之建築基地。二、都市計畫以外地區…
  27.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6條 接受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之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移轉至下列另一接受基地建築使用,並以移轉一次為限:一、與接受基地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之…
  28.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8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29.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9條 …=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前項送出基地毗鄰土地非屬可建築土地者,以三筆距離最近之可建築土地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計算之。前二項之可…
  30. 行政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0條 …分x(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當期另一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另一接受基地於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當時非屬可建築土地,於前項公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