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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3條 …作業。十、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十一、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十二、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十三、業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2.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4條 …(管)。十二、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十三、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十四、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十五、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3.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5條 …(管)。十二、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十三、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十四、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十五、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4.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6條 …(管)。十一、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十二、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十三、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十四、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5.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7條 …(管)。十二、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十三、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十四、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十五、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6.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8條 …(管)。十五、新製(委修)零配件之中間檢查。十六、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十七、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十八、事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7. 行政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辦事細則 第19條 …作業。十、各項工具、設備之請領與保養(管)。十一、差勤及加班申請提報。十二、研發及維修人員專業養成訓練。十三、業務用品之請領與保管。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8.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計。七、規劃建設用地取得。八、風景區土地使用、建築規劃管制及申請許可會辦案件之審查。九、風景區管制規定之研擬。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9.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4條 …纂事項。八、風景區管制規定之研擬事項。九、建築規劃管制及建築申請案件之會辦事項。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10.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8條 …管理及運用之責。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其管理及運用權限,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移轉、授權、讓與、終止維護、收益、委任、委託、信託、訴訟、於我國管轄區域外實施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但以讓與、信託、訴…
  11.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1條 …果歸屬執行單位者,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一、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維護費用。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三、其他與研發成果確保及運用相關之費用。但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取得所需費用已編列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科技…
  12. 行政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3條 …立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劃分及人員編制。二、規劃並執行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相關程序規定。三、保管研發成果之相關文件資料規定。四、研發成果、相關人員與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措施規定。五、其他與研發成果管理相關之規…
  13.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3條 國營鐵路機構申請辦理附屬事業,應具備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一、經營事業種類。二、經營計畫。三、資金總額及款項來源。四、損益估計表。五、章程:其以子公司經營者,除子公司章程外,並應包括母公司修改章程。前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
  14.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2條 …但自備行車動力及具有鐵路應有之設備者,應依興建專用鐵路之規定申請立案發照。
  15.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3條 修建專用側線應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申請管轄鐵路核准:一、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住址。二、專用側線之位置及長度。三、用途及運輸數量。四、建築計畫及圖說。五、其他必要事項。
  16.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4條 前條各款事項經管轄鐵路審核確實,認為有修建必要時,應先與申請人簽訂合約,並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專用側線起訖地點及長度。二、用途。三、施工條件。四、養護方式。五、應繳各費之數目及繳納手續。六、其他應共同遵守之事項。
  17.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5條 專用側線之設計及建築,由管轄鐵路辦理,所需工料各費,由申請人負擔。
  18.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6條 建築費用由管轄鐵路估列,由申請人按照合約規定繳納之。前項費用全部繳清後,專用側線始得啟用。
  19.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7條 建築材料,如由申請人購備,須經管轄鐵路檢驗合格,始准使用。路基、橋涵等工程得准申請人自辦。但應受管轄鐵路之指導監督。
  20.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8條 申請人自辦之工料,其費用由應繳之建築費內,如數扣除。
  21.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0條 申請人擬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須申請管轄鐵路核准辦理,其變更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22.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1條 …管轄鐵路因站場擴建或其他原因,須變更專用側線之全部或一部時,申請人應無條件予以同意,其所需費用由管轄鐵路負擔。
  23.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2條 專用側線使用管轄鐵路所有土地時,申請人應按該鐵路土地出租之規定繳納地租。
  24.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3條 專用側線在其路界範圍內之軌道及其附屬物,屬於申請人所有。但與管轄鐵路路線銜接之道岔,其所有權應歸管轄鐵路。
  25.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5條 專用側線之經常養護,由申請人自理,或另訂代辦養護合約,委託管轄鐵路辦理。
  26.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6條 專用側線如遇天災事變須特別整修或更換設備時,其所需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前項費用,於該項工程動工前繳納。
  27.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8條 專用側線有關員工,除管轄鐵路之調車司機外,概由申請人自行雇用,並接受管轄站長之指導監督。
  28.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20條 申請人如在專用側線內損壞管轄鐵路之車輛及有關設備或其他導致鐵路之損失時,應由申請人負責賠償。但應歸責於管轄鐵路者,不在此限。
  29.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21條 申請人應納之租金及其他各項費用,如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管轄鐵路得停止供應調車並追償欠費。
  30. 行政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3條 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前項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一、前言:(一)開發內容說明。(二)評估範圍。二、基地週邊現況:(一)都市計畫與週邊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