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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條 …查程序,於過程中排除不具參與審判資格及依法拒絕參與之候選國民法官,同時兼顧程序進行之順暢及效率。檢察官、辯護人應盡力協助法院完成前項所定選任程序。第一項所稱不具參與審判資格,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不具本法第十二條所定得…
  2.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4條 …本案之法院處理之。前項事項之相關行政作業事宜,由地方法院國民法官科或其他經指定辦理國民法官業務之科室(以下合併簡稱專責單位)依前項法院之指示辦理之。
  3.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5條 …,擬定下列事項:一、選任程序進行之原則。二、預定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人數。三、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時間及處所。四、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之方式。五、對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及詢問方式。六、選任期日之時間及處所。七、選任期日進行之方式…
  4.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條 法院為調查候選國民法官是否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本法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定消極資格(以下簡稱消極資格)情事,得於選任期日前先行擬定預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問題,並與檢察官及辯護人確認及整理問題內容。檢察官及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先…
  5.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7條 …之內容及性質,認為適當者,得以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先行詢問收受到庭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檢察官、辯護人於法院為前項決定前,得檢閱問題內容及陳述意見。
  6.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8條 …之意見後,決定下列事項:一、是否以書面問卷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二、檢察官或辯護人聲請詢問之問題,係由法院提問,或由檢察官、辯護人自行提問。三、以全體、分組或個別方式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四、詢問進行之原則或限制。五、其他…
  7.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9條 第六條所定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問題,應基於正當目的,在合理範圍內為之。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所擬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限制或禁止之:一、使候選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二、不當刺探個案心證。三、不當刺探候選國民法官隱私,…
  8.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0條 法院應定於選任期日前適當時期,自當年度之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以下簡稱複選名冊)中抽選出應通知於選任期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俾於選任期日三十日前完成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通知。前項年度之認定,以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9.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1條 …法院於抽選程序前,宜斟酌下列事項,妥適決定預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一、本案性質。二、審理計畫所排定時程。三、過去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比率。四、過去候選國民法官經除名之比率。五、過去受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到庭之比…
  10.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2條 …,並以適當方法使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知悉。抽選程序,得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法庭或其他適當場所為之。在監所之被告表明欲於抽選程序到場之情形,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提解其至法院,或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使其見聞抽選之…
  11.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3條 抽選程序由審判長或其指定之合議庭法官主持之。
  12.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4條 抽選程序由主持之審判長或法官宣讀預定抽選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所使用之複選名冊後,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自複選名冊隨機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候選國民法官。
  13.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6條 法院抽選出候選國民法官後,應即配賦其專屬之候選國民法官代號。法院應將抽選結果製作為抽選結果資料,並依前項代號順次列載所抽選候選國民法官及其於備選名冊之編號(以下簡稱備選編號)。前項抽選結果資料一經作成,其以電子檔案製作者…
  14.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7條 法院應作成候選國民法官抽選紀錄(以下簡稱抽選紀錄),由主持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簽名確認之。前項抽選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抽選程序之日、時、處所。二、持抽選程序之審判長或法官。三、在場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15.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18條 …無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消極資格之人。前項所定調查,除準用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外,法院並得檢核候選國民法官於他案之除名紀錄、裁定不選任紀錄、辭任紀錄,及解任與其救濟結果之紀錄。第一項之調查,得由專…
  16.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0條 法院認候選國民法官有前條第六款所定情形,惟於選任期日前其情形可能消滅者,應註記該情事。候選國民法官有其他情事,得為審核其參與審判資格之參考者,亦得註記之。
  17.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1條 法院依第十九條規定除名以後,如認所餘候選國民法官不足該案所需人數者,得再自複選名冊補充抽選候選國民法官(以下簡稱補充抽選程序),並審核補充抽出之候選國民法官有無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有消極資格情形,至所需人數補齊為止。法院為前…
  18.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2條 …第二十一條規定抽選、審核及除名完畢後,應作成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前項名單準用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19.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3條 法院應於預定選任期日之三十日前,依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時,除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外,應一併寄送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法院應將前項所定…
  20.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4條 法院應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所定方式製作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前,應給予檢察官、辯護人閱覽前項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機會。
  21.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5條 候選國民法官應據實填載調查表,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以調查表所記載之回覆方式將調查表送交法院。
  22.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6條 法院於收受候選國民法官送交之調查表後,應為必要之調查及審核;如認為其中有不具積極資格或具消極資格,或以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審判者,應予除名。前項調查、審核及除名,準用第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備選國民法官…
  23.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7條 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將候選國民法官除名者,當事人、辯護人得請求法院提供被除名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及候選國民法官代號、備選編號與其被除名之理由。法院接獲前項請求後,應於五日內提供。如無法於五日內提供者…
  24.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8條 法院為第二十六條之調查與除名後,應彙整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並製作候選國民法官名冊。
  25.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9條 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應記載屬於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下列事項:一、候選國民法官代號。二、備選編號。三、姓名。四、性別。五、出生年月日。六、居住之鄉、鎮、市(區)。第二十六條第六項之不予除名紀錄及其他法院認有助於判斷候選國民法…
  26.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0條 法院應於選任期日二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前項送交,得由法院通知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指定時間前往法院領取,或以郵寄方式為之;以郵寄送交名冊者,應於二日前送達檢察官及辯護人。檢察官及辯護人陳明有電信…
  27.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1條 檢察官及辯護人不得將候選國民法官名冊提供任何人閱覽。但事先陳報法院並經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之陳報,應以書面敘明擬提供資料對象之姓名、職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提供閱覽之範圍及方法,並提出其識別證或其他職務…
  28.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2條 法院應於送交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後至選任期日程序開始前之適當時期,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查表提供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法院於選任期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前交付前項調查表複本與檢察官及辯護人使用者,應於當日程序結束時收回之。法院…
  29.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4條 法院於交付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及提供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調查表前,得以適當方式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應遵守本法所定之保密義務、維護個人資料安全責任及違反之效果,於認有必要時,並得依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30. 司法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35條 選任期日程序於國民法官選任會場為之;並得設置國民法官個別詢問室(以下簡稱個別詢問室)行本法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程序。。前項國民法官選任會場及個別詢問室,應設置於適當空間;無專用之空間者,得於法庭或其他地點臨時設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