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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 200 頁- 總統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11條 …,薦任;科員二人或三人,辦事員一人,均委任;雇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收入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屬於本院者,準用第一項分配規定。參與政府補助研究計畫之研發成果,依該補助計畫相關規定之建議,創作人、創作人所屬單位、實驗室及本院得不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權益分配。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院管理之研發成果,得對其他政府機關(構)、廠商、其他團體或個人為技術之移轉或使用之授權,但以有償、非專屬及我國管轄區域內優先為原則。以無償或對我國管轄區域外之對象為技術之移轉或使用之授權者,應在促進科技發展、社會福祉、…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9條 院外個人、機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於不妨害本院學術研究發展及應取得之權益前提下,為發展特定研究成果,得提供研究經費、技術、材料、設備、人員或智慧財產,資助本院人員進行研究計畫,本院人員應報經本院核可,並由本院簽訂契約…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院所屬單位得接受其他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政府機關(以下簡稱贊助單位)捐贈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所捐贈之研究經費或儀器設備,屬於受贈單位。受贈單位在不影響其研究需要之範圍內,得准許捐贈單位使用本院研究室、實驗室、圖書、…
-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本院人員接受我國其他政府機關(構)編列補助預算進行之研究計畫,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依該政府機關(構)之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但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 總統國史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物圖像使用及收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特展室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各級政府或所屬機關學校自行舉辦或與本館聯合舉辦之活動,使用特展室場地,得免收費用。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但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其費用得予減免。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 總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4條 總統、副總統應於任職期間,將其所有之文物交由國史館管理。政府機關或機構所有之總統、副總統文物具有保存價值者,應交由國史館管理。前二項文物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如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檢調機關偵辦。私人或團體所有之總統、副總統…
- 總統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 第6條 …理之總統、副總統文物,應定期編製目錄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公報及新聞紙。
- 總統總統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總統總統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2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 總統總統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3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 總統總統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4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 總統總統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5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 總統總統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6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 總統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4條 …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各機關首長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席。國家安全情報協調會報所作成之協議,各出席或列席之機關應確實執行。前項執行情形,本局應以書面定期向國家安全會議主席提出報告。
- 總統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第8條 本局應將綜整之情報報告或專題研究,主動依其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適時分送供作內部參考運用。前項情報報告、專題研究或資料運用,有屬機密事項者,應依法維護、管理。
- 總統國家情報研析報告分發及管理辦法 第3條 …部調查局局長。六、專題及其他涉及國家情報研析之相關報告:各級政府機關。前項分發對象,主管機關得主動視國家情報研析報告之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