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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0條 醫院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於委託契約或相關文件中,明確約定其內容。
  2.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1條 …及適當性。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四、取消所屬人員離職時之存取權限,並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文件…
  3.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3條 …各類設備或儲存媒體之使用規範。二、個人資料內容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訂定並採取適當之加密措施或配置安全防護系統。三、個人資料有備份之需要時,訂定備份機制、管理及保護程序。四、訂定資料之銷毀程序,包括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
  4.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3-1條 前條個人資料檔案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時,應訂定並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措施。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措施及使用時機。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措施。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
  5. 行政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6條 …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前項紀錄,應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6.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4條 …。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三、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五、設備安全管理。六、資料安全稽核機制。七、使用紀錄、…
  7.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7條 精神復健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第二款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
  8.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8條 …國家或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9.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9條 …式、內容及其注意事項。精神復健機構使用資通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採取下列資料安全管理措施: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四、個人資料檔案及資…
  10.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0條 …及適當性。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流程之負責人員。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應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包括…
  11. 行政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5條 …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方法、時間或地點。前項措施應予記錄,並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2.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認定用途之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從事收受事業…
  13.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機構內自行再利用;其非屬公告之事業者,得自行於機構內再利用。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除本辦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附表所列醫療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前項附表所…
  14.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五項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再利用機構檢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四、試運轉計畫。五、污染防治計畫。六、再利…
  15.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九款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或佐證資料者,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試驗計畫申請書及試驗計畫書一式十份,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前項再利用試驗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
  16.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前二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本部應於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
  17.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依第四條申請許可再利用者,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應發給再利用許可證,並副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8.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再利用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每月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三、核發日期及有效期限。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19.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再利用機構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試驗計畫書及本辦法規定,進行再利用。
  20.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證之再利用機構於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於訂定契約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契約書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變更契約書內容或終止契約時,亦同。前…
  21.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再利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有效期限屆滿日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屆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證失效,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22.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再利用許可證有效期限之展延,由再利用機構填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申請。前項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除計畫。三、再利用計畫。四、再利用產品銷售紀錄。五、工安環保檢測及…
  23.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四條或第五條申請案,經審查通過之再利用申請書、再利用計畫書,或再利用試驗計畫書(以下簡稱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再利用許可證或核准試驗…
  24.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於變更前,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准:一、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貯存容量。四…
  25.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利用申請書、計畫書或試驗計畫書,其下列各款事項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部備查: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二、清除方式。三、清除機具或車輛。四、產品貯存方式。
  26.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一、自行清除。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四、委託領有共…
  27.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機構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合法運輸業、公民營清除機構或共同清除機構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包括受託者依法取得清除該類廢棄物之資格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已取得該再利用廢棄物…
  28.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清除日期、再利用之種類、名稱、數量、用途及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名稱、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剩餘及衍生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
  29.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經本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應於每月十日前,主動至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連線申報前條第三項營運之紀錄。連線申報前條第…
  30. 行政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部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學術團體至事業及再利用機構進行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檢查及輔導,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及說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