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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 122 頁-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04條 主管機關得限制期貨交易人之期貨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期貨交易人應申報其期貨交易數量與持有部位;其申報範圍、內容及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05條 任何人不得委託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期貨業之人從事期貨交易。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06條 對於期貨交易,不得意圖影響期貨交易價格而為下列行為之一:一、自行或與他人共謀,連續提高、維持或壓低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價格者。二、自行或與他人共謀,提高、維持或降低期貨部位或其相關現貨之供需者。三、自行或與他人共謀,傳述…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07條 下列各款之人,直接或間接獲悉足以重大影響期貨交易價格之消息時,於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或使他人從事與該消息有關之期貨或其相關現貨交易行為:一、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08條 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前項所稱對作,指下列之行為:一、場外沖銷。二、交叉交易。三、擅為交易相對人。四、配合交易。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09條 依本法所為期貨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前項仲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12條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三、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12-1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之核心資通系統設備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12-2條 對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結算機構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13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15條 …項為隱匿或虛偽之記載者。二、違反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三、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七十一條之規定者。四、主管機關依第九十八條命令提出之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或報告資料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五、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16條 …罰金:一、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但提供人不知其非法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不適用之。二、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三、槓桿交易商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六十三條規定。四、期貨服務事業負責人、…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19條 …八條規定。四、期貨商違反第七十九條準用第十八條規定。五、槓桿交易商違反第八十一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七十三條、第…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21條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國外期貨交易法不再適用。
-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122條 本法施行前依國外期貨交易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所取得之證照或資格證書,與本法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換發或核發。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條 …支付機構簽訂契約,約定使用者得以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三、使用者:指與電子支付機構簽訂契約,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移轉支付款項或進行儲值者。四、電子支付帳戶:指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4條 …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二、收受儲值款項。三、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四、辦理與前三款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電子支付機構經主管機…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6條 …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實質交易,不得涉有其他法規禁止之交易。三、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業務,以有經營同條項第一款業務為限。四、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其跨機構間款項清算應透過第八條…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1條 …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十一、經會計師認證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交易之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十二、經會計師認證之支付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經律師審閱或會計師認證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之法律意見書或報告。十三、經會計師認證…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16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第四條第一項業務之交易金額;其限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6條 …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留存使用者儲值卡之卡號、電子支付帳戶之帳號、交易項目、日期、金額及幣別等必要交易紀錄;未完成之交易,亦同。前項必要交易紀錄,於停止或完成交易後,至少應保存五年。但其他法規有較長之規定者,依其規定。第一項留…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27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該機構與相關人員業務上應保守秘密義務之免除及違反申報規定之處罰,依洗錢防制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1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與特約機構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2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確保交易資料之隱密性及安全性,並維持資料傳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置符合一定水準之資訊系統,其辦理業務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由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銀行…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36條 …與特約機構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使用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處理程序、境外分支機構之申請許可與管理、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申報及其…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0條 …第三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留存必要交易紀錄之範圍或方式之規定。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1條 …與特約機構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使用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處理程序、境外分支機構管理、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財務業務與營運事項之核准或申報之規定。十八、專…
-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54條 …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必要交易紀錄或資料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者,得按次處罰。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條 …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條 …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業之機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