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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 113 頁- 行政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5條 文化志工或文化志工團隊符合前條規定者,由所屬運用單位,於本部公告期間內,填具推薦書表,辦理推薦作業;其推薦名額如下:一、文化志工:以該運用單位志工人數之十分之一為限。但文化志工人數未達十人者,得推薦一人。二、文化志工團隊…
- 行政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司制期貨交易所產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能力,以及公司制期貨交易所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理。
- 行政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及該基金所衍生之利息收入與相關費用均應記入此項目。其性質內容運用方式、質押情形應於附註中說明。(二)交割代價:應收各證券商之交割金額。八、其他非流動資產:不能歸類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資產。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行政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2條 …交割結算基金:為資產類「交割結算基金」之相對項目。其性質內容運用方式、質押情形應於附註中說明。(二)交割代價:應付各證券商之交割金額。六、其他非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負債。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 行政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司制證券交易所產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能力,以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理。
- 行政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5條 …基金與各銀行授信額度明細表。(格式十)五、交割結算基金之收支運用表。(格式十一)前項第一款所列資產、負債及權益項目明細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得依重大性原則決定是否須單獨列示。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與訓練相關政策之研析、審議及協調推動。四、勞動市場與人力資源運用政策之研析、審議及協調推動。五、國際人力資源與人才引進及留用相關政策及法規之研析、擬定、審議及協調推動。六、老年經濟安全制度與相關社會保障政策之研究及分析。…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4條 …出版品及其他事務之管理。三、本會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運用及管理配置。四、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業務。五、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六、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處務規程 第5條 …專業認證。四、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規劃、協調、推動及收支保管與運用之執行管考。五、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公文時效管制之規劃及推動。六、本局中長程計畫與年度施政計畫之擬訂、協調及追蹤考核。七、本局出版品之出版管理、委託研究與自行…
-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5條 …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六、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
-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0條 …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二、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將資金運用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但第二上市(櫃)公司以股東持有之已發行股份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不在此限。三、第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
-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5條 …、承銷方式及擬掛牌處所。四、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五、發行目的如為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者:(一)受讓之股份或收購之營業或財產之名稱、數量與對象及未來移轉之條件與…
-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25條 …售概況、重要契約及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三、發行計畫、資金運用計畫(包括本次發行價格之訂定方式、資金運用計畫分析)及其約定事項。四、財務概況(包括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財務報表、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分析暨其他重要…
-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4條 …銷及配售方式。其發行計畫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三)本次資金運用計畫之用途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概要,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四)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內容:1.發行公司之註冊地國。2.發行公司為外國企業在臺掛牌之公司。3.投…
- 行政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0條 …概況、重要契約及其他必要補充說明事項)。(四)發行計畫、資金運用計畫及其約定事項。(五)財務報表(但不包括財務報表附註及附表)。(六)證券承銷商之評估第二上市(櫃)公司有無符合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意見及其評估…
- 行政美援進口器材及美援衍生之新臺幣所購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 第8條 …建會核准改變之用途,繼續使用;並遵守現行及今後經建會所訂有關運用章則之規定。(三)受讓人對於原受配人除價款以外所已支付之各項費用、捐稅及利息等,應憑原受配人所交帳目憑證,直接向其結算給付。其應付未付之費用,應由原受配人開…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職責。八、基金之經營與管理人員概況。九、借入款項及閒置資金之運用。十、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與公告。十一、受益證券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十二、投資風險揭露。十三、受益人會議。十四、特別記載事項。十五、有關法規。十六、其他本會…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間、數量或其他限制。五、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及費用。六、運用基金之基本方針、範圍及投資策略。七、基金運用狀況(追加發行基金者適用):(一)列示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一個月月底信託財產之組成項目、金額、比率、長短天期負債額…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9條 …標的之計畫:(一)購買之種類、地點、預定持有期間、資金來源、運用、控管程式、管理方式、處分時機、成本回收、財務預測及預期收益率等。(二)投資境外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處理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2條 …管理人員之姓名、主要經(學)歷、資格條件及權限。二、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決策過程及各步驟之負責人員(包括投資分析、投資決策、投資執行及投資檢討)。三、受託機構運用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自行或委任不動產管理機構進行…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3條 借入款項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借入款項:(一)目的、對受益權之影響及公告方式。(二)上限、使用控管方式及費用負擔方式。二、閒置資金運用之範圍及限制。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0條 …概況及職責。七、經營與管理人員概況。八、借入款項及閒置資金之運用。九、受益證券信用評等等級及信用增強方式。十、投資風險揭露。十一、受益人會議。十二、特別記載事項。十三、有關法規。十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 行政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2條 …擔之處理方式。七、受託機構因募集受益證券自應募人所收受對價之運用方法。八、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九、信託財產預期收益之評價方法、評估基礎及信託財產已有穩定收入及價格允當性之專家意見,並敘明該專家與受託機構或委託人間有…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條 …法所設立之信託關係,擔任期貨信託契約受託人,依期貨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期貨信託基金,並依本辦法及期貨信託契約辦理相關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三、受益人:指依期貨信託契約規定,…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條 …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五、受益人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基本方針及範圍。七、期貨信託基金之收益分配事項。八、受益憑證之買回事項。九、期貨信託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十、期…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9條 …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銀行,其最高比率不予限制。期貨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其範圍限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並遵守相關規範。保證型期貨信託基金應經保證機構保證,保證機構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證業務,且…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7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時,應依期貨信託契約所載得投資地區、市場、種類及範圍,並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應於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風…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8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之投資,除主管機關核准外,其範圍應符合下列規定,並應確保合理分散風險:一、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二、經主管機關核…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39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除主管機關核准外,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持有期貨契約、期貨選擇權(以下簡稱期權)契約及選擇權契約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加計從事期權與選擇權契約交易…
- 行政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第40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對不特定人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應確保取得交易之公平或合理價格並通知基金保管機構。其交易之總風險暴露,除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前項總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