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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 97 頁-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5條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符合下列條件者,對已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信託業務,除屬第七條之情形外,新增信託財產運用範圍及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至第八條所為之業務種類,得逕行辦理:一、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百分之二。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6條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者,其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信託業務,除屬第七條之情形外,得逕行開辦各種信託商品或混合兩種以上信託業務項目之新種信託商品,並於開辦後十五日內,檢具營業計畫書及信託契約範本,報主管機關備查。有下…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7條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涉及下列情形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二條規定:一、信託業申請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應依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辦理。二、信託業申請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者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辦理。…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8條 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其申請之業務項目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依下列規定完成登錄後辦理:一、申請之業務項目,應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完成新增業務項目之登錄。另依據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適…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9條 …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前項投資涉及資金之匯出、匯入部分,應依中央銀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投資,委託人如屬專業投資人者,以下列範圍為限:一、存放於本國銀行或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一千名以內之外國銀行及其於國內分行之外幣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二、依證券商受託…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資,委託人如屬非專業投資人者,以下列範圍為限:一、存放於本國銀行或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之外國銀行及其於國內分行之外幣存款;該銀行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二、依證券商受託…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4條 …於國外或涉及外匯之投資,為避險目的得依受託人名義以客戶身分與銀行從事下列交易:一、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二、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交易。三、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前項所稱避險目的,指為移轉已持有表內、表外資產或…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屬專業投資人委託信託財產中之之外國有價證券,委任國外專業保管銀行予以出借,惟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一、信託業應充分知悉並評估委託人出借有價證券之知識與經驗。二、信託契約應約定「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將信託財產中之外國有價證券委任…
-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25條 …其他因素,不得以受託之金額多寡為主要考量因素,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並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考量。信託業薪酬制度應遵循之原則及考核方式,由同業公會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辦理內部相關單位…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銀行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2條 申請設立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百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3條 銀行發起人應於發起時按銀行實收資本額認足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八十,其餘股份應公開招募。招募後未認足股份及已認而未繳股款者,應由發起人於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範圍內連帶認繳,其已認而經撤回者亦同。前項發起人所認股份與公開招…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4條 外國金融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為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者,得申請設立銀行:一、經主管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者。二、合併或概括承受問題金融機構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後,並於一定期間內依法…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5條 …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時,應併檢附董事會同意在我國申請設立銀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外國金融機構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完成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及該…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6條 銀行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應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以下簡稱銀行負責人準則)第三條至第九條之規定;有上述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銀行之發起人。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7條 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本行存款、放款及其他業務電腦連線作業設施,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8條 銀行之設立,發起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逾期不予受理:一、銀行設立許可申請書。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設施、內部組織分工、人…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9條 銀行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銀行名稱。二、營業項目。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五、公告方法。六、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任期及任免。七、董事會之職責及與經理部門職權之劃分。八、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0條 銀行之設立,應委託銀行代收股款,並以籌備處名義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股款,於開始營業前不得動支。但於取得設立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發起人或創立會選出之董事及監察人全體同意就發起人所繳股款範圍內購…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1條 銀行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不在此限: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二、發起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2條 銀行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應認股款,檢附下列書件各三份,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公開招募股份:一、募集設立申請書。二、主管機關核准銀行設立許可函。三、營業計畫書。四、發起人名冊。五、發起人會議紀錄。六、代收…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3條 設立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檢同下列書件各三份,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件。三、驗資證明書。四、銀行章程。五、創立會會議紀錄。六、股東名冊及股東會會議紀錄。七、董事名…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4條 前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銀行章則,包括下列項目:一、組織結構與部門職掌。二、人員配置、管理與培訓。三、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及會計制度)。四、內部稽核制度。五、營業之原則與政策。六、作業手冊及權責劃分。七、其他事項。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5條 銀行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一、股東持股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符合第六條規定者。三、不符合第七條規定者。四、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者。五、…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6條 銀行經核發營業執照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之許可,限期繳銷執照,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7條 主管機關就銀行設立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請地方主管機關或適當機構派員查核,並得令申請設立銀行者,於限期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前來說明。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8條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銀行設立之家數。銀行之設立,得同時依本法規定申請設立分行,其家數以五家為限。
-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8-1條 …用網路或其他形式之電子傳送管道,向其客戶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之銀行,為純網路銀行。純網路銀行之設立,除下列事項外,應依本標準辦理:一、應於設立後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二、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應全數由發起人認足,不適用第三…
-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3條 …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涉及新臺幣結匯事宜,應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