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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 / 158 頁- 行政信託法 第12條 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十…
- 行政信託法 第13條 屬於信託財產之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之債務不得互相抵銷。
- 行政信託法 第14條 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之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的之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
- 行政信託法 第15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
- 行政信託法 第16條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人得聲請法院變更之。前項規定,於法院所定之管理方法,準用之。
- 行政信託法 第18條 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受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受益人有數人者,得由其中一人為之。前項撤銷權之行使,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始得為之:一、信託財產為已辦理信託登記之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者。二、信託財產為已依…
- 行政信託法 第23條 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報酬。
- 行政信託法 第24條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前項不同信託之信託財產間,信託行為訂定得不必分別管理者,從其所定。受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獲得利益者,委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
- 行政信託法 第28條 同一信託之受託人有數人時,信託財產為其公同共有。前項情形,信託事務之處理除經常事務、保存行為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由全體受託人共同為之。受託人意思不一致時,應得受益人全體之同意。受益人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受託…
- 行政信託法 第30條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之債務,僅於信託財產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 行政信託法 第31條 …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 行政信託法 第33條 受託人關於信託財產之占有,承繼委託人占有之瑕疵。前項規定於以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給付標的之有價證券之占有,準用之。
- 行政信託法 第35條 受託人除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一、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二、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三、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前項規定,於受託人因繼承、合併或其他…
- 行政信託法 第39條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前項費用,受託人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第一項權利之行使不符信託目的時,不得為之。
- 行政信託法 第40條 信託財產不足清償前條第一項之費用或債務,或受託人有前條第三項之情形時,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債務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信託行為訂有受託人得先對受益人請求補償或清償所負之債務或要求提供擔…
- 行政信託法 第41條 …十九條第一項或前條之權利者,於其權利未獲滿足前,得拒絕將信託財產交付受益人。
- 行政信託法 第42條 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受損害之補償,準用前三條之規定。前項情形,受託人有過失時,準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
- 行政信託法 第43條 …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於受託人得自信託財產收取報酬時,準用之。第四十一條規定,於受託人得向受益人請求報酬時,準用之。
- 行政信託法 第45條 …人、遺產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或清算人應保管信託財產,並為信託事務之移交採取必要之措施。法人合併時,其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法人,亦同。
- 行政信託法 第47條 受託人變更時,信託財產視為於原受託人任務終了時,移轉於新受託人。共同受託人中之一人任務終了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其他受託人。
- 行政信託法 第48條 …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負擔之債務,債權人亦得於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新受託人對原受託人得行使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所定之權利。第一項之規定,於前條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 行政信託法 第49條 對於信託財產之強制執行,於受託人變更時,債權人仍得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
- 行政信託法 第50條 …更時,原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之處理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連同信託財產會同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移交於新受託人。前項文書經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承認時,原受託人就其記載事項,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視為解除。但原受託人有不正當行為者,不在此…
- 行政信託法 第51條 …行使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所定之權利,得留置信託財產,並得對新受託人就信託財產為請求。前項情形,新受託人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者,原受託人就該物之留置權消滅。
- 行政信託法 第55條 …行除法院另有指定或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以過半數決之。但就信託財產之保存行為得單獨為之。
- 行政信託法 第56條 法院因信託監察人之請求,得斟酌其職務之繁簡及信託財產之狀況,就信託財產酌給相當報酬。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 行政信託法 第65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二、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 行政信託法 第66條 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 行政信託法 第67條 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於信託財產因信託關係消滅而移轉於受益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時,準用之。
- 行政信託法 第72條 …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之擔保或為其他處置。受託人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