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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28條 財務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發行人申報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之最近二年度財務報告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並應加列最近一季依法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二、最近二年度發行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但不包括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三…
  2. 行政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1條 …等機構進行評等者,應揭露該信用評等機構所出具之評等報告。三、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四、律師法律意見書。五、由發行人填寫並經會計師複核之案件檢查表彙總意見。六、前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於申報生效(申請核准)時經本會通知應自…
  3. 行政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2條 …、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瞭解之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期貨商為公開發行公司者,亦應適用前項之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一定條件,由本會定之。
  4. 行政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4條 公司於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前,應將公開說明書併同繳款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但公司編製之公開說明書已依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記載,並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者,得逕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併同繳款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
  5. 行政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6條 …名稱、地址及發起人已依規定繳足股款之證明。六、招股章程。七、證券承銷商評估總結意見。八、所營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重要之相關法令規章。九、其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列入之文件。發起人應於公司成立前,將前項公開說明書併…
  6. 行政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7條 …網站。公司採總括申報方式發行新股者,其辦理追補發行新股,應於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總結意見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7.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5條 …,徵求人應為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依股東名簿記載或存放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證明文件,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法所規範之銀行及保險法所規範之保險公司召開股東會,徵求人應繼續一年以上…
  9.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7條 …件、擬刊登之書面及廣告內容定稿送達公司及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以揭露或連…
  10.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7-1條 除證券商或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司外,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二、辦理徵求事務之主管至少一人須有股務作業或辦理徵求事務實務經驗…
  11.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23-2條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三條所稱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應準用本規則之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興櫃公司依註冊地國法令,股票無停止過戶期間者,其召集股東會時,依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計算委託書徵求人或委任…
  12.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條 華僑及外國人得依下列方式投資證券:一、投資由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並於國外銷售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外受益憑證)。二、投資國內證券。三、投資由發行公司在國外發行或私募之公司債(以下簡稱海外公司債)。四、…
  13.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4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一、上市、上櫃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或私募之股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臺灣存託憑證。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三、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
  14.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4-1條 …、於境外與其他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交易。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境內募集發行之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匯入資金未辦理新臺幣結匯者,不適用第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前項外幣計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列…
  15.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5條 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證券之國內發行公司,除法律禁止外國人投資之事業或其他法令定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外,得不受行政院核定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業別規定之限制。國內發行公司屬依其他法令定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
  16.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6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捐,除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機構投資人外,應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並填具委託之證明文件,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17.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國外受益憑證向華僑及外國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取具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後一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基金募集所得款項於匯入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8.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8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得之收益,得分配予國外受益憑證受益人。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以已實現者為限。
  19.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9條 國外受益憑證受益人就買回價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分派基金資產所得價款及依前條規定分配之所得,得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結匯或再投資國內證券。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依前項規定再投資國內證券者,應登載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
  20.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0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業務規章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但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政府債券、不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及開放型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前項登…
  21.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1條 華僑及外國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不予登記: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期貨交…
  22.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2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國內證券之限額,由金管會會商外匯業務主管機關意見後定之。
  23.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3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資金申請結匯,應檢具證券交易所登記文件,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4.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4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及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之價金,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依前項申請結匯,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5.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5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在國內投資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出,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載於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一、投資外國發行人在我國境內發行之存託憑證,請求存託機…
  26.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內證券買賣之開戶、國內公司債之交換、轉換或認購股份申請、買入證券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前項代理人、代表人之資格條件如下:一、代理人:(一…
  27.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7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經金管會核准之銀行或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之款券保管、交易確認、買賣交割及資料申報等事宜;證券商擔任保管機構者,其客戶之款項應專戶存放於金管會核准之銀行。
  28.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8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開設新臺幣帳戶。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國內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為限。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及其資金運用,限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活期存…
  29.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9條 華僑及外國人向證券商申請開戶買賣有價證券,應檢具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登記文件。
  30. 行政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20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委託國內證券商買賣國內證券,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指定之保管機構確認交易及辦理交割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