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2 / 200 頁
  1. 行政交通部廢品處理辦法 第4條 報廢之財物,由總務司在所有帳冊卡片上予以註銷,並通知會計處。
  2.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財團法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訂。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會計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財團法人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3.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4條 財團法人應設置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並得按事實需要設置明細分類帳簿。
  4. 行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4條 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項目及財務報表等資料,並應建立內部控制,以確保電子硬體、軟體、資料儲存媒體及會計資料之安全、正確與完整性。
  5. 行政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4條 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其優待票證使用方式,由該運輸業之交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會商本法主管機關及該等運輸業者定之。
  6. 行政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4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如下: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點之路線編號或路名、肇事時段、肇事地點里程、主要肇事型態。二、鐵路及大眾捷運沿線易肇事路段或平交道(路線別、里程數或地方道路名稱、地方俗名)及其潛在危…
  7. 行政航港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及其他商港公共基礎設施支出。二、基於航港政策需要與配合國際公約辦理之研究發展規劃、調查研究、參與國際港口相關組織、港口保全…
  8. 行政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4條 交通部審核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有助於鐵路運輸及建設工程之需要者。二、有足夠經營資金者。三、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四、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
  9.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4條 前條各款事項經管轄鐵路審核確實,認為有修建必要時,應先與申請人簽訂合約,並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一、專用側線起訖地點及長度。二、用途。三、施工條件。四、養護方式。五、應繳各費之數目及繳納手續。六、其他應共同遵守之事項。
  10. 行政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第14條 專用側線與管轄鐵路路線之界限,應於側線竣工圖面上標明之。
  11. 行政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4條 鐵路行車或其他事故之發生,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受害人死亡或傷害之卹金或醫藥補助費,除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予發給外,其應酌給之最高金額如下:一、受害人為旅客:(一)死亡者,新臺幣二百五十…
  12.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2條 …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攜帶式嬰兒床及幼童用座椅。
  13.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4條 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一、年齡在二歲以下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二、年齡逾二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
  14. 行政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15. 行政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4條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或死亡,除因不可抗力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其過失所致者,仍得依左列標準酌給喪葬或醫藥補助費: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二、受傷者,按實補助醫藥費,最…
  16. 行政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4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前條規定之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前條各款所列功能之行為。
  17. 行政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8. 行政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4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目之評估範圍,為基地最外圍往外五百公尺平行線所圍成之區域。前項範圍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視當地實際交通特性公告為三百公尺,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9. 行政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14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20. 行政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其優先支應項目如下:一、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舉發處理費用。二、購置及檢定交通執法裝備器材費用。三、交通執法資訊電腦化費用。四、設置或租用…
  21. 行政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分期繳納辦法 第4條 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罰鍰及提供諮詢,並於受理申請分期繳納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
  22. 行政檢舉未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案件獎勵辦法 第4條 檢舉人應於發現違法行為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敘明並檢附下列規定資料,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一、檢舉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及其電話、地址等聯絡方式。二、被檢舉人之姓名、車號或其他…
  23. 行政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第4條 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上市(櫃)股票之限額如下:一、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十。二、每一發行公司之股票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一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24. 行政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第4條 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債券及票券之限額如下:一、我國政府發行之公債、國庫券及中央銀行定期存單以外之債券、票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二十。二、對每一金融機構發行、承兌或保證之債券、票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金融機構淨值百分…
  25.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4條 郵政匯兌之種類如下:一、國內匯兌:指公眾以一定金額委託中華郵政公司支付與國內受款人之業務。二、國際匯兌:指公眾以一定金額委託中華郵政公司轉付與國外受款人,及接受通匯國匯入轉付與國內受款人之業務。三、郵政禮券:指中華郵政公…
  26.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14條 郵政儲金初次存入時,由存入之郵局,按其種類分別發給郵政儲金簿或單據,作為憑證。
  27.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4條 郵政匯票遺失或毀損,匯款人或受款人得申請掛失或繳回,並領回匯款,原匯票即予作廢。郵政匯票業經兌領或已依前項領回匯款時,中華郵政公司應拒絕受理前項申請。
  28.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4條 中華郵政公司申請辦理新增業務,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一、申請辦理之業務項目及理由。二、董事會會議紀錄。三、辦理業務之法令依據及相關法令之評估分析。四、業務作業原則、方針及內部組織分工。五、業務要點及流程…
  29. 行政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將前條重要財務業務資訊自行於其網站上公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布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布半年度財務業務資訊,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布各該季財務業務資訊。網站…
  30. 行政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4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鄉(鎮、市、區)以上之行政區域各設置不少於一個自營之營業據點。前項行政區域設籍人口不逾二萬人者,營業據點之設置得以委託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