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備」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2 / 200 頁-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8條 …保安措施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之保安措施如下:一、儲槽或處理設備埋設於地盤下者。二、儲槽或處理設備設置水噴霧裝置或具有同等以上防火性能者。三、儲槽或處理設備與第一類或第二類保護物間設有防爆牆或具有同等以上之防護性能者。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9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販賣場所:(一)應設於建築物之地面層。(二)建築物供販賣場所使用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1.牆壁應為防火構造或不燃材料建造。但與建築物其他使用部分之隔…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9-1條 供應設備應由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之經營者負責設置、維護及檢修。前項場所之經營者應每六個月向販賣場所及供應設備所在地之消防機關申報下列資料:一、供氣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名稱及地址。二、前款場所之串接使用量。三、第一款場所之供應…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0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四、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3-1條 容器串接使用場所串接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其供應設備之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串接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至一百二十公斤以下者:(一)容器應設置於屋外。但設置於屋外確有困難,且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者,不…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9條 …體之場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並依附表五所列改善項目,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畢,屆期未辦理且無相關文件足資證明係屬既設合法場所、逾期不改善,或改善仍…
- 行政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9-1條 …告日或本辦法該次修正生效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並依附表五所列改善項目,於公告日或本辦法該次修正生效日起二年內改善完畢,屆期不改善或改善仍未符附表五規定者,依本法第四十二條…
- 行政警察勤務條例 第8條 …縣(市)警察機關,於都市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設備情況及警力需要,得集中機動使用,免設分駐所、派出所,將勤務人員集中於警察分局,編為勤務隊(組),輪流服勤。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2條 …其他國土保全。五、老舊建築物、重要公共建築物與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檢查、補強、維護及都市災害防救機能之改善。六、災害防救上必要之氣象、地質、水文與其他相關資料之觀測、蒐集、分析及建置。七、災害潛勢、危險度、境況模擬與風險…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3條 …強化。五、災害防救物資、器材之儲備及檢查。六、災害防救設施、設備之整備及檢查。七、對於妨礙災害應變措施之設施、物件,施以加固、移除或改善。八、國際救災支援之配合。九、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4條 …住民區公所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對於有擴大災害或妨礙救災之設備或物件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應勸告或強制其除去該設備或物件,並作適當之處置。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7條 …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損失查報、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28條 …協調及整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應有固定之運作處所,充實災害防救設備並作定期演練。為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因重大災害致無法運作,或為支援跨直轄市、縣(市)處理區域性重大災害,應異地設置備援應變中心。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30條 …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八、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與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九、國外救災組織來臺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受災地區分配及協調聯繫。十、災情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十一、其他必要之…
- 行政災害防救法 第64條 …防救志願組織,各級政府應為其投保救災意外險,並得協助提供救災設備。
- 行政災害防救徵調徵用徵購及優先使用補償辦法 第4條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蒐集與傳播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依政府機關所定費率發給通訊傳播經營者補償費;政府機關未定有費率者,依相關公會所定費率發給;政府機關及相關公會均未定有費率…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3條 未定國家標準或國內無法檢驗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檢附國外標準、國外(內)檢驗報告及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准使用。前項應經認可之消防安全設備項目及應檢附之文件,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5條 …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三)設置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者,得免設。前項第三款第三目之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或機械排煙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尺以上,且符合下…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7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如下:一、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二、警報設備: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三、避難逃生設備: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器具或設備。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指火警發生時,消防…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8條 滅火設備種類如下:一、滅火器、消防砂。二、室內消防栓設備。三、室外消防栓設備。四、自動撒水設備。五、水霧滅火設備。六、泡沫滅火設備。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八、惰性氣體滅火設備。九、鹵化烴滅火設備。十、乾粉滅火設備。十一、…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9條 警報設備種類如下: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二、手動報警設備。三、緊急廣播設備。四、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五、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0條 避難逃生設備種類如下:一、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觀眾席引導燈、避難指標。二、避難器具:指滑臺、避難梯、避難橋、救助袋、緩降機、避難繩索、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三、緊急照明設備。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1條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種類如下:一、連結送水管。二、消防專用蓄水池。三、排煙設備(緊急昇降機間、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備)。四、緊急電源插座。五、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六、防災監控系統綜合操作裝置。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3條 各類場所於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適用增建、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一、其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手動報警設備、緊急廣播設備、標…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4條 …以上之各類場所。四、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五、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5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一、五層以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為學校教…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6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室外消防栓設備: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其建築物及儲存場所之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三、低…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7條 下列場所或樓層應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供同款其他各目及第二款第一目所列場所使用,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二、建築物…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8條 …之場所,應就水霧、泡沫、二氧化碳、惰性氣體、鹵化烴或乾粉滅火設備等選擇設置之。但外牆開口面積(常時開放部分)達該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十五以上者,上列除惰性氣體及鹵化烴外之滅火設備得採移動式設置。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
- 行政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9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一、五層以下之建築物,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目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或供同條第二款(第十二目除外)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