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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31條 …不得拒絕。主管機關或勞保局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2. 行政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動物用藥品添加於飼料中供給家畜禽作為促進生長、改善飼料利用效率及預防控制疾病之製劑,屬非處方藥品,但其品目、規格、使用對象、用途、用法、用量、停藥期及使用上應注意事項等,應符合附件二含藥物飼料添加物使用規範規定。
  3. 行政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49-2條 …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4.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有傳播病原體之可能者,立即撲殺燒燬。二、動物屍體經剖檢診斷無利用價值者,立即燒燬。三、應指定屠宰場屠宰者,其屠宰後之局部肢體或器官,未符合衛生檢查相關法令者,應予廢棄,並監督燒燬或加工化製。四、有待確診或供研究者,得延期…
  5. 行政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2條 …自有農業用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面積○.四公頃以上,或利用農業用地上依法核准之自有固定基礎農業設施(指室內場地及設備)○.二公頃以上,持續持有達六個月以上,並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二、承租三七五減租耕地面積達一.○公頃…
  6. 行政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 第4條 …。五、雇農僱用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六、畢業證書或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專著或發明及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之證明文件。七、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及薪資所得證明文件。農會於受理登記時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驗前項第…
  7.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條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8.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條 …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9.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5條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保育、利用,係指依自然特徵、應用工程、農藝或植生方法,以防治沖蝕、崩坍、地滑、土、石流失等災害,保護自然生態景觀,涵養水源等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為經濟有效之利用。
  10.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6條 …坡地應按土地自然形勢、地質條件、植生狀況、生態及資源保育、可利用限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依照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分別劃定各種使用區或編定各種使用地。前項各種使用區或使用地,其水土保持計畫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1.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9條 …墓用地之開發或經營。八、廢棄物之處理。九、其他山坡地之開發或利用。
  12.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1條 山坡地有加強保育、利用之必要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實施之。
  13.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3條 政府為增進山坡地之利用或擴大經營規模之需要,得劃定地區,辦理土地重劃、局部交換或協助農民購地,並輔導農民合作經營、共同經營或委託經營。
  14.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4條 政府為實施山坡地保育、利用,興建公共設施之需要,得徵收或收回左列土地:一、私有地。二、未繳清地價之放領地。三、放租地。前項土地有特別改良或地上物者,由政府予以補償其為放領地者,並發還已交繳之地價。
  15.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5條 山坡地之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限制,並得緊急處理;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6.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5-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照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管理之需要,劃定巡查區,負責查報、制止及取締山坡地違規使用行為。
  17.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6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前項查定結果,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
  18.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5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罰,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
  19.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8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
  20.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2條 集水區內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應配合各該所在地集水區經營計畫辦理,並於興建水庫時,優先納入興建計畫內實施。
  21.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2-1條 …建築用地、開發或經營遊憩與墳墓用地、處理廢棄物及為其他開發或利用行為者,應先徵得其治理機關(構)之同意,並報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治理機關(構),指水庫管理機關或經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第一項治…
  22.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3條 處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查報與取締工作,確有績效者,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者之舉發人,由主管機關給與獎金。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3.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7條 …七條規定之限制。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3條 …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野生動物所為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九、利用:係指經科學實證,無礙自然生態平衡,運用野生動物,以獲取其文化、教育、學術、經濟等效益之行為。十、騷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十一…
  25.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6條 …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
  26.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8條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
  27.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9條 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擅自經營利用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其停工。其已致野生動物生育環境遭受破壞者,並應限期令當事人補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逾期未補提補救方案或遇情況緊急時,主管機關…
  28.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3條 經許可從事第八條第二項開發利用行為而破壞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行為人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前項開發利用行為未經許可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主管機關得緊急處理,其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29.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8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
  30.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21-1條 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限制。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