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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政黨法 第42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主管機關得於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撥給政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抵充。
  2. 行政政黨法 第43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不遵從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備案。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
  3. 行政政黨法 第44條 本法所定書、表及政黨標章電子檔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政黨法 第45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及人民團體法有關政黨之規定,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5. 行政政黨法 第4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6. 行政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第4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一、春節。二、民族掃墓節。三、端午節。四、中秋節。五、農曆除夕。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7. 行政國葬法 第4條 辦理國葬時,應設立國葬典禮辦事處,其組織通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8. 行政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 第4條 下列人士逝世,經總統決定者,下半旗:一、對國家有特殊勳勞或偉大貢獻者。二、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有偉大貢獻者。三、現任友邦元首。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下半旗,除總統特頒者外,亦得依逝世者身分由下列機關擬具事蹟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
  9.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4條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獎金之分配比例及核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地政、民政、戶政、稅捐及其他協助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工作之機關(單位)代表召開審查會議,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工作執行情形決定之。前項會議應於依本條例規定代為標…
  10.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4條 保管款存管作業程序如下: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繕造保管清冊,以清冊之總金額填具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將該總金額存入專戶,並於存入後即將保管款儲存日期及存入編號記載於保管清冊,除留存外,並送保管處所一份。二、直轄…
  11. 行政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14條 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其價金保管款之管理,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12.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標售土地前,辦竣下列事項:一、囑託註記:囑託登記機關自公告標售日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代為標售字樣。二、查對及準備資料:查對地籍資料,確認符合本條例第五十…
  13.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4條 決標後十日內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得標人自接到通知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清價款或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申辦貸款,繳納標價;得標者之保證金逕以抵充價款。得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接…
  14.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4條 本辦法所需之標售公告、投標單、投標須知、點交紀錄及相關書件,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15.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
  16.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14條 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訂定其規約。祭祀公業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變更其規約。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17.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24條 祭祀公業法人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二、目的。三、主事務所之所在地。四、財產總額。五、派下權之取得及喪失。六、派下員之權利及義務。七、派下員大會之召集、權限及議決規定。八、管理人之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
  18.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34條 祭祀公業法人為訂定及變更章程召開派下員大會時,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19.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0條 祭祀公業法人圖記或管理人印鑑變動者,應檢具新圖記、印鑑及有關資料,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20.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1條 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按期編造收支報告。祭祀公業法人應自取得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及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檢具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年度決算及業務執行書,報請公所轉報直…
  21.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2條 祭祀公業法人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得隨時查核業務執行情形及財務簿冊文件,並對管理人提出之各種表冊、計畫,向派下員大會報告監察意見。
  22.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3條 祭祀公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一、違反法令或章程規定。二、管理運作與設立目的不符。三、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四、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設立目的。祭祀公業…
  23.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4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24.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5條 祭祀公業法人發生章程所定解散之事由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時,解散之。祭祀公業法人解散時,應由清算人檢具證明文件及財產清算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5.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6條 祭祀公業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管理人為之。但章程有特別規定或派下員大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
  26.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7條 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
  27.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8條 清算人之職務如下: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分配賸餘財產。祭祀公業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28.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9條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管理人、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不動產清冊內有漏列、誤列建物或土地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不動產清冊。…
  29.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5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保管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於前項保管…
  30. 行政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