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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4條 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食品添加物」或「食品添加物原料」字樣。三、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其標示應以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品名或依中…
  2.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對特定散裝食品販賣者,得就其販賣之地點、方式予以限制,或要求以中文標示品名、原產地(國)、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製造日期或有效日…
  3.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6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三、淨重、容量或數量。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
  4.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7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三、淨重或容量。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五、原產地(國)。六、製造日期…
  5.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28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
  6.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0條 輸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時,應依海關專屬貨品分類號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並申報其產品有關資訊。執行前項規定,查驗績效優良之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7.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2條 主管機關為追查或預防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要求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提供輸入產品之相關紀錄、文件及電子檔案或資料庫,食品業者、非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食品業者應就前項輸入產品、基因改造食品原…
  8.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3條 輸入產品因性質或其查驗時間等條件特殊者,食品業者得向查驗機關申請具結先行放行,並於特定地點存放。查驗機關審查後認定應繳納保證金者,得命其繳納保證金後,准予具結先行放行。前項具結先行放行之產品,其存放地點得由食品業者或其代…
  9.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4條 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時,得就相關業者、產地或產品,停止其查驗申請。
  10.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5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管控安全風險程度較高之食品,得於其輸入前,實施系統性查核。前項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基於源頭管理需要或因個別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得派員至境外,查…
  11.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6條 境外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造成危害之虞,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旅客攜帶入境時,應檢附出產國衛生主管機關開具之衛生證明文件申報之;對民眾之身體或健康有嚴重危害者,中央主…
  12.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7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受委任、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認證;必要時,其認證工作…
  13.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8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經食品檢驗方法諮議會諮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者,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14.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39條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受理機關(構)應於三日內進行複驗。但檢體無適當方法可資保存者,得不受理之。
  15.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0條 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
  16.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法規定,得執行下列措施,業者應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
  17.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2-1條 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
  18.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3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前項主管…
  19.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4條 …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
  20.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5條 …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
  21.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6-1條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2.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7條 …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所為公告。二、違反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三、食品業者依第八條第三項、第九條第二項…
  23.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8條 …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設置實驗室。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
  24.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8-1條 …證者,一年內不得再接受委託或重新申請認證:一、依本法受託辦理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違反依第八條第六項所定之管理規定。二、依本法認證之檢驗機構、法人或團體,違反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之認證管理規定。三、依本法受託辦理檢…
  25.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9-2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之規定;或有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之一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主管機關有相當理由認為受處分人為避免前項處…
  26.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51條 …得為處分如下:一、有第四十七條第十四款規定情形者,得暫停受理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查驗申請;產品已放行者,得視違規之情形,命食品業者回收、銷毀或辦理退運。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將免予輸入查驗之…
  27.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52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經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查核或檢驗者,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查核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一、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
  28.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53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命限期回收銷毀產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後,食品業者應依所定期限將處理過程、結果及改善情形等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9.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54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有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除依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或輸出。前項公告禁止之產品為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
  30. 行政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56條 食品業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