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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20 頁-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之調整,應於預定實施日十四日前報請本會核定,於核定文到次日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並於公告日起七日後實施。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之促銷方案,其實施內容…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經核定之資費訂定、調整或促銷方案,擬不予實施或終止實施者,應先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定。其已公告及揭露者,並應於原公告之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但尚未公告者,得不予公告。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就其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應訂定批發價格。前項批發價格之訂定與調整,應含其建立、變更或解除連線之費用。第一項電信服務,其服務項目及適用對象如附表,並由本會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之。第一項批發價格…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調整及其促銷方案,除市場主導者之主要資費外,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等適當方式完整揭露資費訊息,並函知本會;取消時亦同。第一類電信事業陳報或實施之資費及其促銷方案,若有損害消費者…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3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九條規定報請核定主要資費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一、調整資費之詳細說明及所需之營業收支、損益成本分析及新舊費率對照表。二、實施日或預定實施日。三、定有實施期間者,其適用期間。四、特定實施地區者,其…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主要資費之首次訂定者,其核定或公告,依第九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實施組合式費率、套裝費率或數量折扣費率者,其組成之資費含主要資費者,應依第七條至第十三條有關規定辦理。前項所稱組合式費率,係指第一類電信事業對於同一電信業務不同資費項目之組合,設定可讓用戶選擇不同…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於實施年度調整主要資費時,如其資費有不同之費率級距,其資費調整百分比之認定,為各級距費率調整百分比依各該級距之訊務量,得按附件所定拉氏價格指數公式加權計算之,並不得超過第二條規定之實施年度資費調整…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會為辦理資費之核定,得要求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電信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及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資費訂定或調整,用戶或其他電信事業認有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得向本會提出申訴。前項申訴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之名稱與住所。二、被申訴之業者名稱及業務。三、申訴理由。本會應於二個月內處理之,…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陳報或實施之主要資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令其變更之:一、資費之訂定或調整違反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與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者。二、違反第三條規定之公式者。三、違反…
-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 第20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於每一實施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陳報實施年度內有關資費訂定或調整之詳細資料。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名詞定義如下:一、電信工程業:指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二、專任電信工程人員:指未同時擔任其他電信工程業職務…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其從事工程範圍規定如下:一、甲級電信工程業: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間電信設備互連,及第一類電信事業交換機房總配線設備至用戶建築物內之用戶終端設備間之電信設備施工及維護工程者。二、乙級電信工程業:從事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交…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3條 …及列帳電話號碼等,加蓋機關印信及其首長職章,送該電信用戶所屬電信事業指定之受理單位辦理。但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得由法官、軍事審判官、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查詢機關首長或其書面指定人於電信通信紀錄查詢單署名並加蓋職章及…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4條 有關機關查詢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保存期限以內者,始予受理;已逾電信事業資料保存期限,致無法提供者,電信事業應書面回覆說明之。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限如下:一、市內通信紀錄:最近三個月以內。二、國際、國內長途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三、行動通信通信紀錄:最近六個月以內。前項期限,自受理查詢日回溯起算。第二類電信事業通信紀錄之保存期…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6條 電信事業處理查詢通信紀錄,應以不影響其營運作業,並依受理查詢日期先後之順序為原則。但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不在此限。電信事業受理前項案情特殊、情況緊急之查詢時,應優先處理;其因優先處理所生公司營運作業及人員安全之費用…
- 行政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9條 有關機關申請查詢之公文,各電信事業受理單位應以專冊登記列管,並保存二年,逾期予以銷毀。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網路互連:指電信事業為使其用戶能與其他電信事業之用戶通信或接取其他電信事業之服務所為之網路連結。二、行動通信網路:指由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三、固定通信網路:指由固定通信系…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並依本法規定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其相互間或與其他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4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他方不得拒絕。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一、不具技術可行性。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5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之網路互連應符合經濟、技術及行政效率。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其本身、關係企業或其他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服務,其價格、品質及其他互連條件,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第一類電信事業因網路互連協商或執行網路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網路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得視需要協商設置網路介接點。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提供網路互連服務時,應於任一技術可行點設置網路介接點。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遇有無法設置網路介接點之情事,應以書面向提出網路互連要求…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8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並設置隔離雙方電信設備之責任分界設備或適當措施。前項責任分界點、責任分界點設備與適當措施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辦理。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9條 …信網路業者或轉接網路業者不得將該通信經由境外網路轉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通信品質,應符合本會所定服務品質規範。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0條 網路互連之各電信事業應負責維護其網路端至網路介接點部分之鏈路。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1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時,得依雙方之協議決定網路互連相關設備之設置、維修、場所及相關費用。前項費用之計算,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應符合成本導向及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網…
- 行政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依序採用本會所定技術規範、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既有電信系統之互連條件,作為信號、傳輸、同步及訊務量或必要之訊務資料交換等功能建置之依據。無前項依據可資遵循時,得由第一類電信事業間協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