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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減租優待範圍,係以輔導條例第二條所列之退除役官兵為對象。
  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3條 …)有土地或鄉鎮有之土地,並依照輔導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租供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
  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4條 公有土地租供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各級政府應事先指定地段地號及面積公定租價。每年通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區週知,於四個月內申請租用。
  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5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承租公地,應繳驗退除役證件及全部戶籍謄本,經指定之公有土地,如不敷分配租供時,應以其直系親屬人口較多者為優先承租。其人口相等者,以抽籤方式定之。惟承租人在當地應居住六個月以上,無自置住宅者為限。
  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6條 退除役官兵承租公地建築住宅,每戶土地面積以三十坪為限。
  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7條 退除役官兵承租公地,須訂立契約,以兩年為期,期滿得予續約,其租金依公定租價按七折優待。
  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8條 承租公地之退除役官兵,如遇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租約或終止減租優待權利:一、承租基地及地上建築,私自轉租分租或將租賃權轉讓他人者,除終止租約外,並依有關法令辦理。二、承租人在租地上所建房屋出賣前,未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
  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9條 退除役官兵於本辦法施行前,自行租用公地建築住宅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減租,並自換訂租約之日起,予以優待。退除役官兵配偶於輔導條例公布以前,承租公有建地者,得辦理變更退除役官兵本人名義承租後,予以優待。
  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自費養護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為符合就養安置養護條件之退除役官兵。
  10. 行政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第1條 本規程依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1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6條 …、列管所屬機構工程之督導、查核及履約爭議之協處。十、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綜合規劃事項。
  1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7條 服務照顧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輔導、善後服務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二、退除役官兵服務照顧、輔導及遺產管理法令之研擬。三、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及因公、戰訓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遺族急難救助、慰問與…
  1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8條 就養養護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退除役官兵就養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二、退除役官兵就養法令之研擬。三、退除役官兵資格條件政策、法令之研擬。四、退除役官兵相關兵役行政業務及退輔權益之協調聯繫。五、所屬安養機構管理業務之督導及…
  1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9條 就學就業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職業訓練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二、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法令之研擬。三、退除役官兵就學、就業、職業訓練人力調查、管制、考核、聯繫、服務及整體運用之規劃。四、退除…
  1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0條 就醫保健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退除役官兵就醫政策、計畫之規劃及研擬。二、退除役官兵就醫法令之研擬。三、退除役官兵健康保險、醫療補助之規劃、執行及管理。四、退除役官兵醫療照護發展之研究及規劃。五、退除役官兵健康促進及預防保健…
  1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2條 退除給付處掌理事項如下:一、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預算編列、發放作業政策與法令之規劃及研擬。二、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核算。三、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與所得稅扣繳及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俸金相關發放作業。四、退除役官兵退除給…
  1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17條 統計資訊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本會統計與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資料管制。二、本會與所屬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三、本會與所屬機構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1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並配合安置能量,對於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列人員,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得視實際情形,另定輔導安置之順序。
  21.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退除役官兵,區分二類: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一)志願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其服現役滿十年,或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先後合計滿十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二)志願服軍官、士官役,於中華民國…
  22.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之一,實施分類分級退輔措施,除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無輔導期限限制外,第二類退除役官兵之輔導期限如下:(一)第一級:服役九年以上未滿十年,輔導期限十六年。(二)第二級:服役八年以上未滿九年,輔導期限十四年。(三)…
  23.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依本條例輔導之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
  24.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五條所定退除役官兵就業,依左列規定辦理:一、輔導會創設之附屬事業機構,除事實需要之專門技術人員,在退除役官兵中無適當人員可資選充者外,以安置退除役官兵為限。二、對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由輔導會洽商…
  25.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依法撥供退除役官兵就業所需之土地、池沼,除已辦理土地總登記者,依照土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撥用外,如為海埔地、林班地、山坡地、原野地、廢河川及其他尚未依法測量登記之荒地,主管機關得先劃定範圍,呈請行政院核准…
  26.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政府興辦開發建設生產事業,應儘先遴用退除役官兵參與工作,除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有事業,其應補充之人力,應由輔導會遴介退除役官兵充任外,凡屬本條例公布施行後興辦之事業,其所需人力應由各該事業主管或主辦機關儘先…
  27.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所稱退除役官兵就醫健癒後依法安置之,其安置辦法由輔導會另訂之。
  28.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其辦法由輔導會會同主辦機關商請考試主管機關訂定之。
  29.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退除役官兵權益之停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判處徒刑確定者,於入獄服刑至服刑期滿、假釋或赦免出獄前之期間,停止其權益。二、經司法機關依有關法令裁定羈押或宣告監護、禁戒、強制治療、觀察、勒戒、強制戒…
  3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