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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油輪係指貨艙構造主要用於運用原油及散裝液體油類貨物之船舶。
  2.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43條 雇主使勞工進入油艙、機艙、貨艙、冷凍艙或客艙中,清除存油、木料或其他廢品時,至少應有二人以上交互前進方式同行;進入前,應測定艙內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作業中,勞工應攜帶氣體自動警報…
  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條 …等作業。二、艙口:指船舶甲板上為裝卸或供人員進出之開口。三、貨艙:指自露天甲板至艙底甲板之全部載貨空間。四、裝卸機具:指用於裝卸之起重機、堆高機、吸穀機、挖掘機、推貨機、抓斗、側載機、跨載機、拖車、卡車、電動搬運車、貨櫃…
  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1條 …一點五公尺者,船方應於甲板與艙底間設置安全通道,供工作者從事貨艙裝卸作業。
  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4條 …不得使工作者使用航政機關准許以外之設備進出艙口。前項艙口,自貨艙甲板至艙底深逾一點五公尺,且在艙口周圍未設圍柵、圍板或其他防護設備者,在未供貨物進出之作業期間,船方應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設置護蓋、安全網或其他防…
  6.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1條 …口蓋板之大小及重量,配以相稱之把手,以利蓋板之移動或更換。但貨艙或艙蓋結構特殊無須把手者,不在此限。
  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6條 雇主及船方於使用起重裝置自貨艙內部捲升貨物或往貨艙內部捲卸作業前,應檢點下列構件之固定狀態:一、艙口樑。二、置有開啟合葉之艙口蓋板。雇主應確認前項構件之固定狀態無異狀後,方得使勞工從事各該作業。
  8.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1條 雇主於使用起重機具從事貨艙內部貨物之捲升作業時,對於在艙口正下方以外之貨物,應將貨物移至正下方後,方得使勞工從事作業。
  9.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3條 …業,有導致物體飛落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同時在同一艙口之下層貨艙或甲板從事作業。但設有防護網或防護帆布等,足以防止物體飛落危害者,不在此限。
  10.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4條 貨艙、甲板或陸上裝卸作業時,雇主應禁止勞工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其他有發生危害之虞之區域。
  11.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9條 實施船舶裝卸作業時,在貨艙內部、甲板或陸上之待裝卸貨物有下列物質之一者,船方、貨方應告知雇主及碼頭經營者:一、氯、氰酸、四烷基鉛等有引起急性中毒之虞之物質。二、腐蝕性物質。三、火藥類物質。四、危險物。船方及碼頭經營者於前…
  1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0條 貨艙作業空間因艙口方孔之限制,除從事解除或連結吊索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利用索鈎鈎住捆紮於棉花、羊毛、軟木、麻袋或其他類似貨物捆包之打包帶、箍帶、繩索或緊固件上。圓桶貨物及其掛鈎之構造或狀況不安全者,雇主不得使勞工使用該貨桶…
  1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5條 雇主於使用裝卸車輛至貨艙內作業前,應經船方確認貨艙內之空間配置、行車動線及裝卸作業流程等確無危險之虞,始得使勞工作業。
  1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56條 雇主使勞工於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應置備測定儀器,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空氣中氧氣濃度有未滿百分之十八之虞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施,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前項作業場所,不得使…
  15.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廂應視為一獨立車輛。(二)水路運送時之任何船舶,或船舶之任何貨艙、隔艙或指定甲板範圍。指定甲板範圍指一般船舶之露天甲板或載運車輛船舶或渡船之車輛甲板被分配供放置放射性物質之區域。(三)空中運送時之任何航空器。二十二、運送…
  16.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7條 …危險物,應有效隔離使其於發生意外時不致發生危險反應;置於同一貨艙或隔艙內或甲板上時,需相隔三公尺以上。與附表十五所列之第一類、第二類之2.1項、第三類、第四類、第五類之5.2項及第八類危險物,不得置於甲板下之同一貨艙或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