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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8條 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2.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9條 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未依前項規定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不得寄託或借…
  3.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0條 財團法人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人。財團法人不得為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為該行為之董事應賠償財團法人因此所受之損害;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時…
  4.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1條 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5.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2條 財團法人對其捐助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6.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3條 財團法人於以基金以外之財產填補短絀,仍有不足時,得以基金填補之。
  7.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4條 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制度,報主管機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並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
  8.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5條 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
  9.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6條 財團法人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指定公開方式外,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
  10.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檢查財團法人之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或其他法律之規定。財團法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規避、妨礙或拒絕其檢查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主管機關應就設立目的…
  11.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8條 …,宣告其行為無效。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致財團法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12.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0條 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違反設立許可條件。二、違反本法、本法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捐助章程或遺囑。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四、辦理業務不…
  13.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1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14.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2條 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者,準用前條規定。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財團法人許可者,應通知登記之法院為解散登記。
  15.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3條 財團法人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捐助章程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或團體。如無前項法律或捐助章程之規定時…
  16.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4條 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訂明得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或有正當理由需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且捐助人並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得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依前…
  17.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5條 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後,應於十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對已知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債權人對合併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財團法人不為前項之通知及公告,…
  18.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6條 財團法人合併後,應由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
  19.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7條 財團法人合併後,存續、新設或消滅之財團法人,應分別向法院辦理變更、設立或解散登記。
  20.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8條 財團法人合併後,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應於承受消滅財團法人之權利及義務之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
  21.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9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五人至二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置副董事長。但因特殊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二十五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得置監察人,監察人之名額不得逾董事名…
  22.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0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前項董事由公務員兼任,應隨本職異動者,不計入連任及改選董事人數。第一項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
  23.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1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監察人相互間、監…
  24.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
  25.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3條 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
  26.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5條 …章程變更之擬議。二、基金之動用。但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之財團法人,依捐助章程規定動用者,不在此限。三、以基金填補短絀。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
  27.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6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其職權如下:一、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二、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三、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28.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7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
  29.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8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設董事會。董事會置董事七人至十五人,董事人數應為單數,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得視需要置副董事長一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董事總人數得超過十五人,副董事長人數得超過一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二分之…
  30.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9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置監察人二人至五人,得互選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監察人總人數得超過五人。前項監察人至少應有一人由主管機關遴聘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察人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期滿得連任。前項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