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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0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後,除涉及期貨交易所之商品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辦理第三條第一項所列以營業人身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並於辦理後十五日內,檢具董事會會議紀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2.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1條 票券金融公司以營業人身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除於期貨交易所進行之交易,另依期貨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應於交易前對客戶交付風險預告書,告知該交易之架構與特性及可能之風險,且不得與下列對象為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但交易…
  3.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12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規定之格式,將上月份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相關內容向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或指定機構申報。
  4.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除於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外,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或金融政策,得依本辦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或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
  5.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3條 …投資顧問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本辦法所稱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指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之企業。前二項不包括票券金融公司之法人股東。
  6.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單一銀行持有單一票券金融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票券金融公司僅得申請轉投資該銀行轉投資之事業。但為配合金融政策者,不在此限。
  7.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5條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投資時實收資本總額減除累積虧損之百分之四十。
  8.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金融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票券金融公司對個別金融相關事業之持股比率,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於其轉投資總額內自行決定;其對與票券金融公司業務密切關聯…
  9.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7條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減除轉投資金額(含本次)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須達百分之八以上。二、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虧損及轉投資金額(含本次)後,須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三、最近一季保證墊款比率低於同…
  10.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時,除應提出符合第五條及前條規定之自評表(格式如附表)外,並應檢具下列書件:一、董事會會議紀錄。二、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或金融政策之說明。三、轉投資計畫書(包括轉投資事業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務…
  11.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9條 票券金融公司與轉投資事業依法對客戶共同行銷者,使用客戶身分資料,應取得客戶同意。
  12.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10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後,停止轉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轉投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13.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第11條 票券金融公司因合併,不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維持原投資金額。
  14.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相關商品之種類規定如下:一、政府債券。二、銀行依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發行之金融債券。三、公司債。四、國際性或區域性金融組織經核准在我國境內發行之債券。五、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六、證券投資信託…
  15.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3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投資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十款之股權相關商品,應訂定投資處理程序,並經董事會通過,且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百分之十者。二、未依規定提足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者。三、最近二年內負…
  16.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5條 票券金融公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規定擔任創始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者,不得投資下列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一、擔任創始機構者,以其信託或讓與之金融資產為基礎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二、擔任特殊目的公司股東,該特殊…
  17.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依第二條第一項所為之投資,除政府債券及金融債券外,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五。轉換、交換或附認股權債券,於交換、轉換股票或行使認股權後,應將所取得股票以轉換、交換或認股價格計算其…
  18.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7條 票券金融公司不得投資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發行屬第二條第六款至第九款之投資種類,及所表彰股票發行人為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之臺灣存託憑證。但因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投資關係,派任其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
  19.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單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單一企業所發行之公司債、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單一信託業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單一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管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之原始取…
  20.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 第9條 本辦法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不符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之金融債券、公司債及公債等商品因行使認股、轉換、交換股權,致累積投資單一企…
  21.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2條 票券金融公司為業務需要,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所稱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係指電腦中心、員工訓練中心、員工招待所、顧客服務中心、員工宿舍及其他管理單位等非供對外營業場所。
  22.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3條 票券金融公司設立或遷移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設立或遷移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二、董事會會議紀錄。三、設立或遷移計畫書。前項第三款所稱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擬設立或遷移之非營業用…
  23.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4條 票券金融公司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裁撤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二)。二、董事會之會議紀錄。三、裁撤理由說明書。
  24.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 第5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核准設立、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設立、遷移或裁撤,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票券金融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立、遷移或裁撤…
  25.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2條 …,不再計入風險性資產總額。六、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性資產總額:指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負債表表內表外交易項目乘以信用風險加權風險權數之合計數額。七、作業風險應計提之資本:指衡量票券金融公司因內部作業、人員及系統之不當或失誤、或外部…
  26.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3條 …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及依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第一類資本所稱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列為第一類資本者,當次發行額度,應全數收足,且不得超…
  27.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4條 …分之四十五、營業準備及備抵呆帳、非永續特別股之合計數額減除依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規定之應扣除項目之金額。前項得列入第二類資本之備抵呆帳,係指票券金融公司所提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超過票券…
  28.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5條 …約定償還日期前不得提前償還。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四、票券金融公司因付息或還本,致資本適足率低於發行時最低資本適足率要求時,應遞延股息及本金之支付。
  29.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及特別股,如有下列情形者,於計算資本適足率及自有資本時,應視為未發行該等資本工具:一、票券金融公司於發行時或發行後對持有該等資本工具之持有人提供相關融資,有減損票券金融公司以其作為資本工具之實質…
  30.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7條 票券金融公司計算合格自有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合格第二類資本及合格且使用第三類資本之合計數額,不得超過第一類資本總額。二、支應信用風險及作業風險所需之資本,應以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為限,且所使用第二類資本不得超過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