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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礦業法 第39條 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需掘進鄰接礦區時,得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取得書面同意,並附礦牀說明書圖及相關書圖,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礦區調整;其礦區之面積,仍應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礦業權者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開鑿井、隧通過…
  2. 行政礦業法 第40條 礦業權之移轉,應以書面,並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一、因繼承而移轉者,由繼承人申請。二、因讓與而移轉者,由受讓人及礦業權者共同申請。三、因強制執行而移轉者,由債權人申請。四、因信託而移轉者,由受託人及礦業權者共同申請。…
  3. 行政礦業法 第41條 礦業權者、礦業權者之法人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罪之方法取得礦業權,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未受緩刑或得易科罰金之宣告者,應由主管機關依…
  4. 行政礦業法 第42條 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礦業權:一、礦業權登記後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二、礦業之經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三、欠繳礦業權費或礦產權利金一年以上。前項第一款…
  5. 行政礦業法 第43條 礦業權除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辦理消滅登記:一、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撤銷或廢止礦業權。二、礦業權者於礦業權有效期限內自行申請廢業經核准。三、礦業權者未依規定申請展限,其礦業權期限屆滿。四、礦…
  6. 行政礦業法 第44條 礦業權被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後,原礦業權者應於消滅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自行處分其財產設備。但因特別情形並於礦利無妨害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展限一年。礦業權消滅後,原礦業權者對於保護礦利及預防危害之設備,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
  7. 行政礦業法 第47條 礦業權者使用土地,應檢具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礦場關閉計畫、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就其必須使用之面積、可開採總量及最終高程予以核定礦業用地。但開採方式無階段高程者,免予核定最終高程。前項土地為私有土地者,…
  8. 行政礦業法 第48條 …之土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礦業權者應於礦業用地核定前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其同意事項之表決結果未獲通過者,不予核定礦業用地。礦業權者辦理前項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
  9. 行政礦業法 第49條 主管機關於礦業用地准駁核定後,應將該處分刊登於指定網站並通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開於礦業用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室及部落公布欄,其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10. 行政礦業法 第50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核定之礦業用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礦業權者未曾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者,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內,依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11. 行政礦業法 第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全部或一部礦業用地之核定:一、礦業權者申請廢止原核定礦業用地之核定。二、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辦理礦業權消滅登記。三、原核定礦業用地經法院判決應返還土地確定。原核定礦業用地經廢止者,礦業權者或…
  12. 行政礦業法 第52條 礦業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依法使用他人土地:一、開鑿井、隧或探採礦藏。二、堆積礦產物、爆炸物、土石、薪、炭、礦渣、灰燼或一切礦用材料。三、建築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四、設置大小鐵路、運路、運河、水管、氣管、油管、…
  13. 行政礦業法 第53條 依本法核定之礦業用地,其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依下列之規定:一、購用:由礦業權者給價取得土地所有權。二、租用:由礦業權者分期或一次給付租金。三、依其他法律所定之方式。
  14. 行政礦業法 第54條 礦業權者購用公有土地之地價,按一般公有財產處分計算標準計算。礦業權者租用公有土地之年租金,應依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八以下定之,其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依前項規定辦理。
  15. 行政礦業法 第55條 土地經核定為礦業用地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於使用期間發生爭議時,應與該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公有土地之他項權利人協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處。雙方不接受調處時,除因…
  16. 行政礦業法 第56條 礦業用地經使用完畢後,礦業權者或原礦業權者應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礦場環境維護計畫、礦場關閉計畫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實施整復及防災措施。租用或通過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完成前項措施後,仍有損失時,應按其損失程度,另給…
  17. 行政礦業法 第57條 因礦業工程致礦區以外之土地有重大損失時,礦業權者應給與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相當之補償。
  18. 行政礦業法 第58條 礦業權移轉時,其礦業用地有關之權利義務,均應隨同移轉。
  19. 行政礦業法 第59條 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於必要時,得於他人地面為測量或勘查。但應先通知所在地地方機關、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必須除去障礙物時,應商得其所有人同意。
  20. 行政礦業法 第60條 …土地與建築物所有人及使用權人或障礙物所有人如受損失,覓礦人、礦業申請人或礦業權者,應按實際價值給與補償。
  21. 行政礦業法 第61條 礦業權者應依礦種、礦區面積及探礦權或採礦權費率,繳納礦業權費。但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礦業權費。前項礦業權費之費率、收取程序、調整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2. 行政礦業法 第62條 石油礦及天然氣礦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繳納礦產權利金;金屬礦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繳納礦產權利金;其他礦種之礦業權者應按礦產物價格之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繳納礦產權利…
  23. 行政礦業法 第64條 礦業權者逾期繳納礦業權費或礦產權利金者,每逾二日按應繳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但以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限;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數額,在一定金額以下或符合…
  24. 行政礦業法 第65條 礦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權者限期改善或暫行停止探採礦工程:一、未依探礦構想書圖、開採構想書圖、或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實施探採礦工程。二、未依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或年度施工計畫書圖執行。三、礦業工程危害礦產資…
  25. 行政礦業法 第66條 礦業權者於礦業權設定登記後,應檢具礦場開工申報書、事務所照片、年度施工計畫書圖、購置坑內外礦業工程設備等相關書圖,與指定礦場負責人、選任主要技術人員及購租礦業用地等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經查核後,准予開工,並發給…
  26. 行政礦業法 第67條 礦業權者依前條規定取得礦場登記證後,應於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前項礦業權者應於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應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並敘明該…
  27. 行政礦業法 第69條 …環境工程技師或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為礦業權者,得由該機關或事業機構內依法取得相關科別技師證書者辦理前二項之簽證。
  28. 行政礦業法 第70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有關礦業之簿記或設備,礦業權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9. 行政礦業法 第71條 礦業權者或其利害關係人遇有事故有勘查鄰接礦區之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派員會同各該礦業權者實地勘查。申請派員赴礦業申請地或礦區勘查時,其費用應歸申請人負擔。
  30. 行政礦業法 第73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礦業經營,得就礦業用地之取得、資金之籌措、器材之購置、人力之培訓及技術之開發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