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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或研究機構合作(以下簡稱產學研合作)執行科技計畫,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除第七條或本部於計畫公告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參酌雙方提供經費及專業能力之貢獻,以契約約定其歸屬。
  2.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部與執行單位應於簽訂契約時,依本辦法約定研發成果之歸屬。
  3.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本部享有無償、全球、非專屬及不可轉讓之實施權利。但由本部委託執行之科技計畫,且本部提供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由雙方約定之。
  4.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執行單位應就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及辦…
  5.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1條 執行單位應就研發成果運用之迴避及其相關資訊揭露事項,訂定管理機制或規範,並報本部備查;修正時,亦同。前項管理機制或規範,應包含管理目的、權責單位、適用對象、適用範圍、應申報或揭露之事項及程序、所揭露資訊之管理及相關權益保…
  6.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得依下列方式為之:一、授權。二、讓與。三、信託。四、其他適當之方式。
  7.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其計價得參考下列因素:一、商品化後之市場潛力及競爭性。二、替代之技術來源。三、業界接受能力。四、研究開發費用及潛在接受研發成果對象多寡。五、市場價值。六、其他相關因素。
  8.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執行單位對於研發成果之運用,除本辦法另有規定或經本部核准者外,應以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
  9.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執行單位以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者,應以供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為優先。但不影響我國整體產業及技術發展,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執行單位以非專屬授權方式運用研發成果,且授權對象或區域屬大陸地區、香…
  10.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執行單位對於研發成果之授權實施內容、範圍及期間,必要時,得加以限制。執行單位進行國際交互授權所獲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11.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經本部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信託其他研究機構或企業。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受讓人應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且因運…
  12.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本部事先同意。二、研發成果商品化能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執行單位公告後,於一定期間之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予商品化之意思,並經本部核准。研發成果商品…
  13.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0條 產學研合作對象與執行單位共有研發成果之所有權,其個別持有比率低於執行單位所持有者,不得反對執行單位就該研發成果之運用。
  14.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1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本部應與執行單位約定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自行或依申請,要求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他人實施,或於必要時將研發成果收歸國有:一、研發成果之所有權人或其受讓人或專屬被授權人,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
  15.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2條 研發成果公告後達三年以上,經執行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執行單位得發布讓與之公告;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經本部核准後,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執行單位通過本部研發成果維護制度評鑑者,於其研發成果總數之一…
  16.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3條 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其他權益。
  17.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4條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總收入之一定比率,應交由本部繳交國庫或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指定之基金。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前項以外之執行單位,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
  18.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5條 執行單位及產學研合作對象運用產學研合作研發成果,應就各自所獲得之收入,依前條規定繳交之。產學研合作對象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由本部專案核定。
  19.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執行單位應將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一定比率予研發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前項獎勵之方式、範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宜,執行單位應訂定規範,並報本部備查。
  20.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7條 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各款費用:一、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確保費用。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三、其他相關費用。
  21.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8條 …執行單位應建立下列各款制度,並指定專責人員及組織執行之:一、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二、技術移轉制度。三、研發成果之會計及稽核制度。執行單位應通過前項各款制度評鑑;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再次接受評鑑。執行單位未通過制度評鑑…
  22.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9條 研發成果管理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一、建立研發成果管理之權責編制。二、規劃並執行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等相關程序。三、保管研發成果之相關文件資料。四、研發成果、相關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五、其他相關事…
  23.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0條 技術移轉制度應包含下列各款:一、建立並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二、推廣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相關資訊。三、規劃並執行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程序。四、評估研發成果之技術移轉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等。五、其他相關…
  24.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1條 執行單位應將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定期編製收支報表,送本部備查,並於會計制度內增訂有關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處理事項。執行單位應於內部稽核制度內增訂有關研發成果之稽核項目及程序,並確實執行稽核業務。
  25.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2條 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報告研發成果之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本部得要求執行單位提出說明。本部及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運用及管理,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及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
  26.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3條 本部應就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之績效進行評估。
  27.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4條 …要,應與研發人員約定,其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利用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為自己或他人從事相同或近似業務。但其新任職企業與原執行單位簽訂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契約者,不在此限。執行單位對於涉及研發成果之人員管理事宜,應訂定相關制度…
  28.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條 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運用及人員管理相關事宜,如有任何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循執行單位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除涉違法情事外,免除其於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
  29.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1條 執行單位以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取得股權,投資設立新創公司並為發起人(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適用本章規定。但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30. 行政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5-2條 …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五條應公開之規定。執行單位衍生新創公司,其研發成果運用方式,以有償讓與為優先。但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科學技術基本法之宗旨或目的,經執行單位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