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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16條 勞動報酬額依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定之。前項報酬額,不得少於當地主管官署所宣告之最低工資。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行政勞動契約法 第19條 …部分不得請求報酬。但其減少係由雇方不指示或指示錯誤者,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之報酬。雇方及勞動者均無過失時,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半數之報酬。
  3. 行政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11條 …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4.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23條 …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前項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及金額之計算,由勞保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5.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3條 …範圍如下: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基金收益未達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應由國庫補足之差額。二、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應由國庫補足之數額。三、其他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項目。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經費,由…
  6.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9條 …法請領退休金時,依前條規定分配之累計金額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者,應以該計算之累計收益給付。前項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以基金運用局每月公告之…
  7.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11條 …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第一項收益不得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有不足者,由國庫補足之。
  8. 行政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第12條 …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第一項收益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者,應以該計算之累計收益給付。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前條及第一項規定領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者,於本基金…
  9. 行政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之運用,其每年決算分配之最低收益,不得低於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本基金運用所得於減除期末投資運用評價未實現利益,並補足前二年度累積短絀後,有超過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時,應以其超過部分之…
  10.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3條 …,得提經各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暫停提撥。
  11.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督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行蹤不明或其他原因未能簽署時,經當地主管機關查明屬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簽署支用,其簽署應於歇業後六個月內為之。事業單位歇業,其勞工退休準備金未能依前項程序支用時,由勞工持…
  12.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二項會議由當地主管機關為召集之公告或通知,並應列席監督,該會議應確定請求人名冊、決定函請指定之金融機構支付之期日及作成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給付清冊等相關事宜。
  13.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9條 …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後,已無須依本法支付勞工退休金時,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已無適用本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者,亦同。
  14.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各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情形得派員查核,有不合規定情事者,應依法處理。
  15.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勞保局得視實際需要,函請受指定保管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16.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2條 當地主管機關提供金融機構查核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狀況之必要資料與金融機構對該資料之申請、取得、處理及利用,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17.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4條 當地主管機關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提供前條之必要資料。
  18.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5條 …應檢具事業單位同意書及申請書,並釋明用途,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查詢。當地主管機關受理金融機構之申請後,應於受理當日起三日內完成提供;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七日。
  19.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6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僅得作為金融機構辦理核貸業務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前項金融機構查詢之必要資料於其使用目的達成後,應即銷毀。
  20.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同意書及申請書,當地主管機關應保存五年。當地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查詢資料之紀錄應予保存及稽核,並定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調閱相關資料進行抽查。
  21.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8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遵守資訊安全相關規範,並確實辦理資料安全作業,確保必要資料之安全。
  22.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9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查詢、取得、處理及利用之必要資料,應予保密。
  23.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10條 當地主管機關及金融機構對於必要資料之查詢、取得、處理及保管方式等,應建立內部規範,依業務性質設定各級人員之存取權限,定期檢視其妥適性,相關機制並應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24. 行政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12條 當地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及徵信事業違反本辦法或相關法令規定,致事業單位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5.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5條 申請庇護工場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三、設立計畫書。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26.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6條 …。四、財務規劃。五、期程規劃。六、無障礙措施規劃。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前項第一款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應占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且不得少於四人。
  27.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7條 經許可之庇護工場,應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二、地址。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四、營業項目。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前項許可證,應懸掛於庇護工場內足資辨識之明顯處。
  28.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2條 …月內,分別將業務計畫書、預算書及業務報告、年度決算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3條 …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庇護工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地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公告之:一、業務經營與設立目的不符。二、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憑證或會計紀錄未完備。三、拒絕、規避或妨…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第14條 …護工場之設立許可證記載事項或主管人員變動前後三十日內,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許可證。庇護工場場址變動,得免重新申請設立許可。但應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檢送變動後相關文件,經變更後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並換發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