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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漁業法 第64-1條 漁船違反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而出港者,處漁業人或所有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漁船未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所定期限返港者,處漁業人或所有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日連續處罰。
  2. 行政漁業法 第64-2條 漁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未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僱用非本國籍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
  3. 行政漁業法 第69-2條 …月一日起至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之日止,漁業人僱用之外國籍漁船船員未領有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之期間,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之限制。
  4. 行政鮪延繩釣漁船赴印度洋作業管理辦法 第65條 …相關事項,並確保觀察員之人身安全。前項搭載觀察員之漁船,未依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辦法僱用之武裝保全人員者,不得進入或通過南緯五度以北、東經六十度以西之印度洋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