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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10 頁-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4條 設施經營者使用、停用或持有密封放射性物質,應依第三項規定時間,實施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並留存紀錄備查。但下列密封放射性物質得免實施擦拭測試:一、液態閃爍計數器中供校正用密封放射性物質。二、氣態密封放射性物質。三、半化…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全管制,應依第二十三條至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各該條未規定者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告並應載明左列事項:一、在正常運轉及可預見事故下,氣體及液體放射性物質之釋放量。二、核子反應器在正常運轉下,每年以液體形態及氣體形態(包括氣體、鹵素化合物、微粒等)釋放至禁區以外之各種主要放射性核種數量之估計。三、固體廢…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資料。二、核子反應器結構、系統及組合件之最後分析與評估。三、放射性物質及輻射劑量之管制方法。四、核子反應器廠之組織。五、運轉前檢查計畫及試運轉計畫。六、正常運轉、維護、監察及定期檢查計畫。七、緊急事件應變計畫。前項反應器…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子反應器持照人拆除或廢棄其設備時,應先將其拆除程序、處理具有放射性物質之計畫及廠地除污計畫,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其拆除及處理結果,應報由原子能委員會檢查,合格者,除由該會通知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禁建區及低密…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放射性物質,係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以外,能產生自發性核變化而放出游離輻射之物質或含有上述物質之機具。所稱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係指核子反應器以外,用電場、磁場、原子核反應或其他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前項…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分為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密封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三種,應由所有人填具附件(七)之申請書,報由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後發給執照;其換發時亦同。屬於醫用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7-1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改裝,其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機構協助檢測;其實施辦法由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應每半年將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一次。其申報時間為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操作人員有有異動時,應一併申報。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分為左列三種,並按醫師、牙醫師及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技術士分別發給;無操作執照者不得操作。但於醫院接受臨床訓練之醫師、牙醫師,或於醫院實習之國內醫學院校學生或…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醫師、牙醫師申請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應檢送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結業證書,並填具附件(九)之申請書送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衛生署核發之。前項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衛生署辦理之。領有放射…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或技術士,須由領有操作執照之醫師或牙醫師之指導,始得操作醫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執照,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種,其操作範圍依左列規定:一、領有初級操作執照者,得操作未滿3.7×10十二次方貝克(一百居里)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一…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際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明者。原子能委員會為鑑定申請人所具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能力及游離輻射防護知識,得舉行測驗(包括實作)。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左列人員,免申領非醫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一、各中等學校之教員及在教員直接監督下之學生,在學校內從事未滿3.7×10九次方貝克(一百毫居里)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一百倍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未…
-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9條 放射性物質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十一款免予管制之限量,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四表第十欄之規定。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2條 …游離輻射由體外照射於身體之曝露。三、體內曝露:指由侵入體內之放射性物質所產生之曝露。四、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其單位為貝克,每秒自發衰變一次為一貝克。五、劑量:指物質吸收之輻射能量或其…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3條 …認一般人所接受之劑量符合前條劑量限度。二、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造成邊界之空氣中及水中之放射性核種年平均濃度不超過附表四之二規定,且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中一般人體外曝露造成之劑量,於一小時內不超過○‧…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4條 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水排入污水下水道,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放射性物質須為可溶於水中者。二、每月排入污水下水道之放射性物質總活度與排入污水下水道排水量所得之比值,不得超過附表四之二規定。三、每年排入污水下水道之氚之總活度不得超…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6條 …效劑量,得再限制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之輻射劑量或輻射工作場所之放射性物質排放量。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人員防護。三、醫務監護。四、地區管制。五、輻射源管制。六、放射性物質廢棄。七、意外事故處理。八、合理抑低措施。九、紀錄保存。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管機關申請核准:一、輻射作業說明。二、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三、場所外圍情況描述。四、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九條第…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之建造許可者,應於預定建造日期六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證件。二、放射性物質之物理、化學及輻射性質。三、生產…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放射性物質之生產許可者,應於生產設施建造完成後先提出試運轉計畫、運轉人員及輻射防護人員證書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進行試運轉。依前項規定進行試運轉完成後,應於計畫開始生產日期三個月前填具申請書…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五、因外…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停止運轉之生產製造設施之再使用或再運轉,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前條第一款情形為合格人員證書及在職證明。二、前條第二款情形為輻射…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永久停止使用或其生產製造設施之永久停止運轉,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退回原製造或銷售者、轉讓或以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時,應依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之規定…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輻射狀況評估。四、輻射劑量評估及防護措施。五、除污方案。六、放射性物質廢棄處理方案。七、輻射意外事件應變方案。八、品質保證方案。九、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行政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練為限:一、主管機關。二、領有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或同意登記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核子反應器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運轉執照、核子燃料貯存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