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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35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毀棄、損壞或遺失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行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第一項執行人員之事由致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機房設備損壞者,執行機關應負賠償責任。
  3. 行政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第11條 …入監控處所進行設備檢查、維修或查訪。五、不得擅自或故意拆除、損壞、隱匿或阻斷科技監控設備。六、保持科技監控隨身設備正常運作之電力。七、不得為其他影響科技設備監控之行為。
  4. 行政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5條 與眷屬同住時應遵行事項如下:一、處所內設備應妥為保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二、被告應配合看守所作息。三、於處所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四、處所使用人應維護環境整潔。五、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
  5.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46條 各單位(人)所使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依內部規定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送秘書室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6.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47條 各單位所使用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殘存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依規定程序簽奉核准後移由秘書室辦理報廢,填具財產減損單辦理財產減損事宜;財物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仍應設帳管制。
  7.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48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並報經審計機關核准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各按財物使用標準規定年限及其已使用時間折舊計算,其…
  8. 行政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 第5條 與眷屬同住時應遵行事項如下:一、處所內設備應妥為保管,如有損壞或短少,應照價賠償。二、受刑人應配合監獄作息。三、於處所內,不得有賭博、飲酒或其他不正當之行為。四、處所使用人應維護環境整潔。五、不得持有違禁物品,私有財物應…
  9.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2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10.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11.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12.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2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課室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13.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14.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15.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2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16.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報廢。
  17.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18.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42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19.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務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20.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第45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
  21.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督察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專業人員應實施工作前及定期檢查;如有損壞,應於修復後,始得使用。二、裝運機械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並禁止其他人員接近。三、裝運機械不得做為起重用。但有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22.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68條 …固之防護設備。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每月應作一次以上之檢查;如有損壞,應即修復。
  23.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167條 …使用前,礦場安全督查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應實施檢查;如有損壞,應於修復後始得使用。二、鑽機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三、手持鑽機之操作人員應站在安全地點操作,並應採取防墜措施。移動鑽機時,應先將壓縮空氣閥關閉。四、履…
  24. 行政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206條 …三環鏈、連結器斷裂或插針跳脫等致礦車逸走者。三、設備遭受重大損壞及坑內發生自然發火、火災或水災者。礦場負責人應於前項災變及其他輕微災變之善後工作處理完畢後五日內,將災變善後處理報告表報主管機關核備。
  25.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8條 各單位(人)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使用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整理者,應由使用單位填具請修單送財物單位核轉事務單位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26.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9條 各使用單位所借(領)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27.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60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按各財物規定壽限及其已使用時間折舊計算,其折舊低於百分之三十時均按百…
  28.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1條 各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29.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3條 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己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30.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44條 財物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財物時,除因災害或因不可抗力,經查屬實者外,以責令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其無相同財物可賠償時,應依政府規定賠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