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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條 …:指設於地面上、下,用於容納二種以上公共設施管線之構造物及其排水、通風、照明、通訊、電力或有關安全監視(測)系統等之各種設施。二、公共設施管線: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
  2. 行政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第8條 …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得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如下:一、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二、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三、衛生設備。四、一般照明設備。五、無障礙設施設備。六、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七、給水、排水管線。八、電氣管線。九、燃氣…
  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條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者,不在此限。
  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1條 …規定設置防水閘門(板),並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防洪及排水相關規定:一、建築物地下層及地下層停車空間於地面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及汽車坡道出入口,應設置高度自基地地面起算九十公分以上之防水閘門(板)。二、建築物地下層突…
  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條 建築基地內之雨水污水應設置適當排水設備或處理設備,並排入該地區之公共下水道。
  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6-1條 …牆壁、樓板等構造阻隔噪音量之物理性能。二、機械設備:指給水、排水設備、消防設備、燃燒設備、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發電機、昇降設備、汽機車昇降機及機械停車設備等。三、空氣音隔音指標(Rw):指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一五一六…
  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49條 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除依下水道法令規定排洩至污水下水道系統或集中處理場者外,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並排至有出口之溝渠,其排放口上方應予標示,並不得堆放雜物。但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經當地下水道主管機關認定該建造執照案…
  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56條 …其寬度及深度應各為一‧二公尺以上,垃圾箱底應向外傾斜並應設置排水孔接通排水溝。垃圾箱清除口應設不易腐銹之密閉門。(四)垃圾箱上部應設置進風口裝設銅絲網。二、垃圾排除設備之垃圾箱位置,應能接通至都市道路或指定建築線之既成巷…
  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85條 …之防火時效。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電力管線、通訊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或管線匣,與貫穿部位合成之構造,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
  1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85-1條 各種電氣、給排水、消防、空調等設備開關控制箱設置於防火區劃牆壁時,應以不破壞牆壁防火時效性能之方式施作。前項設備開關控制箱嵌裝於防火區劃牆壁者,該牆壁仍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1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18條 …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且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三、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且供第一款用途以外之建築物使用者,得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該道路及私設通路寬度均合於本條之規定者,該私設通路視為…
  1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42條 …緩衝基坑、機械室、電氣室、機器之基礎、蓄水池、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系統之截留器或分離器等固定設備設在地面以下部分及盥洗室,其所占面積不得超過附建避難設備面積四分之一。二、進出口樓梯及機械停車設備所占面積不視為前款固定設備面…
  1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48條 …充,使石子和石子之間能緊密結合成為整體。三、駁崁應設有適當之排水管,在出水孔裡層之周圍應填以小石子層。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54條 …時檢查擋土設備,觀察周圍地盤之變化及時予以補強,並採取適當之排水方法,以保持穩定狀態。六、拔取板樁時,應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防止周圍地盤之沉陷。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162條 …板面積。前項第二款之機電設備空間係指電氣、電信、燃氣、給水、排水、空氣調節、消防及污物處理等設備之空間。但設於公寓大廈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之機電設備空間,應計入容積總樓地板面積。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3條 …自動警報設備。四、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排水及排煙設備。五、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六、緊急用電源插座。七、緊急廣播設備。各緊急供電設備之控制及監視系統應集中於中央管理室。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16條 地下通道之緊急排水設備,應依左列規定:一、排水管、排水溝及陰井等及其他與污水有關部份之構造,應為耐水且為不燃材料。二、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應為消防設備用水量及污水排水量總和之二倍。三、排水管或排水溝等之末端,不得與公共下…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5條 …使用單元之樓地板面,不得低於其所臨接之地下通道面,但在防水及排水上無礙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26條 地下建築物,應設有排水設備及可供垃圾集中處理之處所。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不得小於地下建築物平均日排水量除以平均日供水時間之值的二倍。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6條 …應考慮維修及更換空間。瓦斯管之管道間應單獨設置。但與給水管或排水管共構設置者,不在此限。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47條 …作應符合本編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高層建築物內之給排水系統,屬防火區劃管道間內之幹管管材或貫穿區劃部分已施作防火填塞之水平支管,得不受前項不燃材料規定之限制。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86條 …建築。退縮地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並不得於退縮地內建造圍牆、排水明溝及其他雜項工作物。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8條 …究用溫室、園藝設施、構造特殊之建築物。四、建築物雨水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指將雨水或生活雜排水貯集、過濾、再利用之設計,其適用範圍為總樓地板面積達一萬平方公尺以上之新建建築物。但衛生醫療類(F-1組)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299條 …雨水貯留設施之雨水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用水量之比例。十一、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指在建築基地內所設置之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之雜排水回收再利用量與建築物總生活雜排水量之比例。十二、綠建材:指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生態…
  2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00條 …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建築基地因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所增加之設備空間,於樓地板面積容積千分之五以內者,得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及不計入機電設備面積。二、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及生活雜排水回收…
  2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16條 建築物應就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擇一設置。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者,其雨水貯留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四;設置生活雜排水回收利用系統者,其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率應大於百分之三十。
  2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17條 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處理後之用水,可使用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觸之用水。
  2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18條 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利用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施者,應符合左列規定:一、輸水管線之坡度及管徑設計,應符合建築設備編第二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之相關規定。二、雨水供水管路之外觀應為淺綠色,且每隔五公尺標記雨水字樣;生活雜…
  2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319條 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之計算及系統設計,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前項建築物雨水及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30. 行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2-1條 公共設施用地申請作多目標使用,如為新建案件者,其興建後之排水逕流量不得超出興建前之排水逕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