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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1條 …營運管理計畫書,應包括營業計畫、業務管理計畫、營運財務計畫、建築物、設施與設備清冊、組織人力使用計畫及相關計畫。
  2. 行政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第4條 …機械操作或具公共利益之水利運用。三、原設有供電線路與申請人之建築物或預成建築物間之間隔,不合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之水平或垂直基本間隔。四、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須利用土地,原設有供電線路在其用地內確實構成妨礙致須遷移。前項申…
  3. 行政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第2條 …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二、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三、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租售。四、未租售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管理維護。五、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及設施未移交管理機構前之管理維護。六、其他有關事項。
  4. 行政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第2條 …部委託其他機關或公民營事業辦理:一、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建築物與設施、設備之營運、使用及維護。二、污水處理業務:(一)污水處理廠之營運、操作及維護。(二)廢(污)水排放及放流口之採樣、監測及計量作業。(三)污水處理廠…
  5.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4條 …投資計畫支出範圍以下列為限: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二、購置供自行使用之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支出。三、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之必要支出。前項第三款之支出,不得超過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支出合計數之百分之二十。…
  6.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5條 …項所定事項、投資金額與其支出範圍、使用與持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建築物之年限及預計自外匯存款專戶提領投資之金額。二、被投資事業最新登記影本,屬許可行業者,併附許可文件。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投資者,應附籌備新設營利事業之說…
  7.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8條 …者,應附核准文件影本。四、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興建或購置建築物者,應附該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五、投資方實際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用於投資計畫之說明資料及實際投資剩餘金額匯回外匯存款專戶之證明文件。六、依第三條第…
  8.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3條 …醫療保健業。二、居住照顧服務業。前項各款所列行業使用之土地或建築物,得併供下列附屬設施使用:一、辦公室。二、倉庫。三、訓練設施。四、環境保護設施。五、員工宿舍。六、員工餐廳。七、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附屬設施。
  9. 行政醫療服務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 第4條 …其他安全法規規範要件下,得與前條第一項居住照顧服務業,於同一建築物內混合使用,但其所占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三十。
  10.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圖表。三、區域產業分析。四、產業園區設置計畫(包括園區規劃、建築物配置、產品或服務型態)。五、環保設施設置情形。六、開發預定進度。七、依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事項。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規劃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
  11.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停止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之移轉,應將產業園區地籍圖及土地清冊送當地地政機關,囑託於土地及建築物登記簿內註記公告日期、文號、限制所有權移轉及停止受理建築申請之期限。
  12.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稱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指道路、排水系統、水道、公園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13.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約定: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設費: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日之次日。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管理機構函復同意廢(污)水納入污水處理廠日之次日。三、其他特定設施之使用費或維護費:管理機關函復同意使用日之次日。
  14. 行政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第10條 …四款之地上物補償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興建公共設施拆遷建築物補償辦法及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補償、遷移、搬運費查估基準規定之標準,按實際使用範圍核發。
  15. 行政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第18條 地下水取水地點之選定,應調查附近可能之污染來源、各項建築物及目前與將來土地利用情形,並考慮最高洪水位及浸水高度與所選定地點地表高度間之關係。
  16. 行政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4條 申請補助之用戶,應由裝設地點建築物所有權人提出,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17. 行政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 第8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之: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三、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四、補助款撥付自來水事業同意書或自來水事業開立之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第一款…
  18.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3條 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十三所稱之新建建築物,為新建造之建築物、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或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者;所稱之改建建築物,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
  19.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4條 都市計畫地區建築物新建、改建基地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應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前項基地面積計算基準如下:一、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之新建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依申請基地面積計算。二、於原建築物增加面…
  20. 行政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 第6條 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之容量標準,應符合之最小滯洪量標準為建築基地面積乘以零點零四五(立方公尺/平方公尺)。
  21.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5條 二級管制區內地上建築物之改建、修繕、拆除、變更原有地形、建造工廠、房屋或其他設施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除工廠及房屋之建造、改建、修繕、拆除應由直轄市政府依經濟部所定基準核定外,其餘應報請經濟部核定後辦理之。
  22.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6條 一級管制區內原有建築物之圍牆或多年生植物,經經濟部實地勘測,認為確屬妨害洪流者,應公告分期拆除,並得酌予補償。
  23. 行政淡水河洪水平原管制辦法(新880630訂定) 第7條 一級管制區內私自設置之臨時建築物或有礙洪流之植物,當地直轄市政府應限期令其自行拆除或剷除,業主不得要求任何補償。逾期不為拆剷者,由當地直轄市政府強制其履行義務。
  24. 行政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第3條 …、改良或整合省水標章管理辦法所訂省水標章產品之技術。二、研發建築物雨水貯留工程及設計評估相關技術。三、研發家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四、研發商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五、研發工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六、研發…
  25.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用戶配電場所,指基於用電需要,由用戶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空間,供作輸配電業裝設相關供電設備之場所。
  26.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戶應於建築基地或建築物內設置適當之配電場所及通道,無償提供輸配電業作為裝設供電設備之用;未設置者,輸配電業得拒絕供電:一、新設高壓用戶。二、輸配電業公告實施地下配電地區新設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二千平方…
  27.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配電場所面積表」辦理。二、低壓新設部分屬五樓以下一棟一戶連棟建築物,且採單相三線式一百一十/二百二十伏特供電者,如用戶配電場所設置於面臨道路之地面一樓或法定空地,其長寬尺寸在不影響供電設備裝置及操作維護範圍內,該部分之用…
  28.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或施設技術之限制者,得設於其他樓層;設置於地面空地時,應以該建築物建造執照範圍之法定空地內為原則。二、設置於地面二樓以上時,應有載重量達一點五公噸及自備可靠緊急供電電源之吊運設備,而可直接運送設備至設置之樓層;其吊運設備…
  29.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7條 依法應設置用戶配電場所者,應於建築物興建時,一併設置用戶配電場所。用戶於建築設計階段,應與輸配電業洽妥應留設之用戶配電場所及通道,並於送交建築主管機關之建築設計圖內標明之。用戶於建築物興建或變更用戶配電場所前,應出具下列…
  30. 行政用戶配電場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配電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規範。(二)通風設施:1.建築物設有通風系統者,應將配電場所之通風設施納入建築物之通風系統。2.通風管道出口之樓層如為公共設施外之用途時,應依建築技術規則設置獨立之機械通風設備,並將排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