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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74 頁-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業規定、排課、開課、選課、實習、學分抵免等之政策及程序。四、學生輔導循環:包括學生之課外活動、社團、賃居、生活、課業、升學、就業、三級輔導與申訴處理等之政策及程序。五、人事管理循環:包括教職員工之招聘僱、報到、敘薪、待遇…
- 行政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 第15條 …辦理學校法人稽核業務。學校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或學生人數在二萬人以上者,應依學校規模、校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執行內部稽核業務;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學生,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灣地區(以下簡稱來臺)就讀國內二年制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修讀學位者。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3條 …立大學校院進修學制碩士班。前項學制,不包括軍警校院。大陸地區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亦不得轉學進入其他學校就讀。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4條 …採外加方式辦理,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就學校教學資源條件、學生輔導機制、招生成效與優勢、國際及兩岸交流經驗或其他項目核定名額;全國各校外加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本部當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二。學校申請招生名額時,以本…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8條 學校應自行或指定人員,擔任所錄取大陸地區學生之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前項保證人相關事項,準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0條 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經申請許可第一次進入臺灣地區者,由移民署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三個月。大陸地區學生應於前項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並註冊入學。大陸地區學生持第一項入出境許可證經許可進入…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1條 …形者,自出境之日起算,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至三年。但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有逾期停留之情形,其仍具學籍者,經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令其出境後,得不受一年至三年不予許可之限制。學校應確認大陸地區學生所持入出境許…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2條 大陸地區學生註冊入學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或香港、澳門、外國學校最高學歷或同等學力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二、國內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影本。前項第一款大…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3條 學校發現大陸地區學生有申請資格不符規定、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偽造、變造、冒用或有考試舞弊等情事者,應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學生之學雜費收費基準,由就讀學校依教學成本訂定。前項學雜費收費基準之下限,由本部參考國內同級私立學校前一學年度收費及當學年度學雜費調幅定之。中央機關及其所屬各機關(構)不得編列預算,提供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學校…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不得從事專職或兼職之工作。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強制出境。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學生於申請就讀學校畢業後,得繼續申請在臺就讀下一階段學制班次;其入學方式及程序,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大陸地區學生依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規定申請逕讀博士學位者,不受第六條招生方式之限制。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7條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得繼續該階段之修業,並依規定取得該學位。大陸地區學生改以就學許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臺停留或居留者,其就學期間應遵行事項及畢業後升學方式,改依新身分相關規…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8條 大陸地區學生有休學、退學、變更或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應於生效之翌日起十日內至移民署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於單次出境證效期內離境;應屆畢業學生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換發單次出境證,並應於畢業後一個月內離境。大陸地區學生參加轉學考試…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19條 學校應將大陸地區學生註冊及異動情形,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報本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移民署。學校遇有前條第一項情形,應以書面通知學生依限離境,並依前項規定通報;未依限離境者,學校應負協尋責任。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21條 第六條第三項之招生委員會應就大陸地區學生就學權益、助學措施、醫療及傷害保險、生活輔導等各項資訊,編印就學服務參考手冊,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協助其就學。大陸地區學生入學後,學校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辦理大陸地區學生住宿、…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22條 本部為規劃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相關事宜,並審議學校所報招生計畫、招生規定、招生簡章、招生院、系(科)、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等事項,得召開會議討論。前項會議成員,應包括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學校代表及機關代表。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23條 本部得視需要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代表,對學校招收大陸地區學生成效、生活輔導及學習情形辦理訪視。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第24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有關招收大陸地區學生之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限期改善或調整其招收大陸地區學生名額。
-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3條 大學評鑑之類別如下:一、校務評鑑:對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圖書、資訊、人事及會計等事務進行全校整體性之評鑑。二、院、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對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之課程設計、教師教學、學生學習、專業表現、圖儀設備、行政管理…
-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10條 …────┼──────────────────────┤│向學生收取費用│得辦理學雜費自主計畫,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之項目、用途及│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二倍,並於四年內自主調││數額│整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但須為符…
-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12條 …者,不在此限。二、未依第十條核定計畫執行。三、辦理不善,影響學生受教權益。本部知有前項情形之虞者,應自知悉之日起進行查證,並應於二個月內完成查證,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13條 …經事先通知,到校查訪,大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三、訪談該校學生、家長、教職員工或相關人員,並作成書面紀錄,交受訪人簽名確認。四、請求相關機關職務協助。五、其他適當方式。
- 行政大學評鑑辦法 第14條 …經本部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時,已招收之學生,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得維持至學生畢業為止。
- 行政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第2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 行政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第6條 學位證書內容應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畢業年月、學位名稱及證書字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或雙主修者,應另加註學校及學系名稱;申請補發證明書者,並應包括補發證明書日期。
- 行政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5條 …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雜費減免。
-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5條 …領域分布廣度。二、學校之招生規模及教職員數量。三、學校之每位學生所獲教育資源,包括校舍空間、土地面積、圖書及經費等。四、學校自籌經費能力。五、學校接受評鑑結果。六、學校坐落地理位置。七、與鄰近學校教學及研究之互補程度及跨…
- 行政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第6條 …爭力。二、合併後得以有效整合教育資源效益。三、合併後得以提供學生多元學習環境。四、合併後得以滿足國家社經發展。審議會審議時,本部應邀請學校列席,並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