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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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其禁建、限建範圍,經捷運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政府會勘後,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閱覽三十日,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捷運主管機關於參酌…
  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為附件一所劃定之範圍。前項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連通設施、開發建築物或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修繕、修改或拆除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
  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7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限建範圍為附件二所劃定之範圍。下列行為之主管機關核准申請人於限建範圍內辦理下列行為前,應先會商捷運主管機關: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設置。四、地基調查鑽孔。五、障礙物之堆置。六、抽…
  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22條 …實施前已存在之合法建築物、工程設施、廣告物及障礙物,其不妨礙大眾捷運系統安全者,得按現狀使用,除得修繕或拆除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其修繕或拆除方式應由當地該管主管機關會同捷運主管機關審核之。無該管主管機關者,由捷運主管機關…
  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受主管機關監督事項如左:一、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全部或部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二、營運狀況、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三、兼營附屬事業。四、旅客運價及聯運運價。五、…
  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3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左列項目,訂定服務指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一、安全:事故率、犯罪率、傷亡率。二、快速:班距、速率、延滯時間、準點率。三、舒適:加減速變化率、平均承載率…
  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將列車運行計畫及行車規章,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前項列車運行計畫,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得責令調整或改訂。
  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5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一、旅客運量資料。二、車輛使用資料。三、營業收支資料。四、服務水準資料。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6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應將左列事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系統狀況:包括機構組織及車輛、路線、場站設施等。二、營業盈虧: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三、運輸情形:包括運量、服務水準。四、…
  1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6-1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本條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將下列資料以指定方式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一、基本資料:車站、月台、軌道路線、轉轍器、道岔、機廠、共用車道、變電站等之名稱、位置等。二、系統狀態:車站、月台、路線、運轉保安裝…
  1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7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會計事務處理,應制定會計制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1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8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由依法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設施之操作及維護,並列冊備地方主管機關隨時查對。
  1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9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善加維護運輸上之必要設備,其項目依左列規定:一、車輛。二、號誌。三、供電系統。四、通信。五、電梯、電扶梯。六、收費系統。七、環境控制系統。八、路線軌道。九、緊急逃生設施。十、消防設施。十一、其他經中…
  1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0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一、車站月台。二、車門進出口。三、電梯、電扶梯。四、電氣及供電設備。五、緊急逃生設施。六、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七、危險之處所。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
  1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1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行車人員訓練,應於事前將訓練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事後將訓練成果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1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2條 大眾捷運系統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得已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運行計畫時,應即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1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3條 大眾捷運系統發生之行車事故事件,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運轉結果,分為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
  1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3-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時,除需採取緊急救難措施,迅速恢復通車外,並應依其所致傷亡人數、財產損失及影響正線運轉結果,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向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彙報。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及一般行車…
  1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4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並記錄之。前項檢查之實施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營運機構行車人員至指定檢查機構接受臨時檢查,被指定接受檢查之行車人員不得拒絕之。
  20.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5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執行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之監督與檢查需要,得通知營運機構提出報告、紀錄及有關文件或口頭說明。
  2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6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檢查分為定期及臨時檢查二種,由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執行之。前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主管機關所發之檢查證,其樣式由主管機關訂定製發,並將樣本發給營運機構存查。
  2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17-1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所轄大眾捷運系統橋梁之檢測及維修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定期辦理評鑑並訂定評鑑實施要點,載明評鑑對象、辦理方式、評鑑項目、計分方式、作業時程、相關書表等事項,…
  23.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1條 為確保大眾捷運系統之公營營運機構在明確經營責任,財務自主,盈虧平衡下,以企業化經營管理,提昇服務品質,符合民眾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24.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其設置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25.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網所在土地、建築物及各項附屬設施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投資取得或興建者,其產權屬政府所有。但捷運公司自行購置或受捐贈之財產為捷運公司所有。
  26. 行政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產權屬政府所有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由政府以出租方式提供捷運公司使用。但在捷運公司開始營運五年內,階段性路網尚未完成者,得以無償借用方式供其使用。捷運公司負責捷運系統財產與設備之維護,及系統設備之重置。
  27. 行政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5條 …採取及探礦、採礦。九、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十、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水質自淨能力,且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十一、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
  28. 行政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 第2條 …時速二百公里以上者為高速鐵路,低於二百公里者為一般鐵路。四、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五、…
  29. 行政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 第8條 大眾捷運系統交通噪音管制標準如下:┌───────────┬───────────┬──────┐│時段與音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平均最大音量││├───┬───┬───┤(Lmax,mean,││管制區│早…
  30. 行政噪音管制法 第14條 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之聲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