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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44 頁-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辦理社區大學,並視社區大學辦學績效予以獎勵。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9條 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辦理教學,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區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非偏遠地區,亦應考量區域特性及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得定期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社區大學之評鑑,應考量下列要項:一、增進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之課程實踐與教學成效。二、協助推動地方與社區永續發展及培育地方人才之成…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1條 社區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社區大學之健全發展,應就社區大學之設立、委託條件、方式、期限與續約資格、場地、校務運作、組織、師資及其培訓、課程、招生、收費退費、補助、獎勵、學習證明及證書發給、評鑑、終止委託、審議會之設置…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置委員若干人,就專家學者、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審議會審議下…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社區大學,應予獎勵;其補助、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社區大學發展條例 第16條 為促進社區大學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社區大學辦理情形、成效及發展政策,定期進行委託研究。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2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學習證明:指社區大學學員(以下簡稱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由社區大學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發給之學習成就證明文件。二、學習證書:指學員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並取得學習證明者,由直轄…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3條 …習證書之課程,應採學分制,每一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並由社區大學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發給學習證明。前項課程,得包括參與社區大學辦理之社團、工作坊、論壇、志工服務、專題式學習、行動學習或其他多元學習活動。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4條 …計基準及其他相關條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於保障社區大學辦學自主之原則,於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訂定之自治法規定之。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6條 …並檢附符合前條各款規定之學習證明及其他資料,向任一就讀之社區大學提出。前項學習證明,包括同一直轄市、縣(市)不同社區大學,或跨直轄市、縣(市)不同社區大學所發給之學習證明。學員修習同一課程取得之學習證明申請同類學習證書以…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7條 …第四項資料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於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社區大學轉知學員;審核通過者,發給學習證書。前條申請學習證書之程序及前項審查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8條 學習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社區大學名稱。二、學習證書字號及發給日期。三、學員姓名。四、學員出生年月日。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六、學習證書類別。七、修習學分總數。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9條 …證書並表揚;對於服務優良、推動學員學習成就累積績效卓著之社區大學,得予獎勵。
- 行政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學校、法人或團體建立及管理社區大學學習資料庫。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條 …教育,以提供彈性多元學習管道,實現全民終身學習社會,特設空中大學,並制定本條例。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3條 空中大學分為國立及直轄市立。國立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全國情形設立;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4條 空中大學採用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一種或結合一種以上傳播媒體實施教學,並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教學方式施教。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5條 空中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其校長之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續聘,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空中大學得置副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資格及任期,於各空中大學…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6條 空中大學分設學系,得視需要於學系之上設立研究所碩士班,並得附設專科部;其系、所、附設專科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空中大學得設跨系之學分學程或學位…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7條 空中大學各學系置主任一人,辦理系務,並得置學位學程主任,辦理學程事務;附設專科部各科置主任一人,辦理科務。科、系主任及學位學程主任之產生方式,依專科學校法及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8條 空中大學得設各種行政單位或召開各種會議;行政單位之名稱、會議之任務、職掌、分工、行政主管與其成員之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9條 空中大學得於各地區設立學習指導中心,置專任或兼任中心主任一人,由校長聘任之,負責各該中心有關事宜;其資格、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並置職員若干人。前項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由空中大學…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0條 空中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校務會議有關事項,依大學法相關規定辦理,並於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1條 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教學節目之規劃及製作等有關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2條 空中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空中大學定之。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空中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小組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空中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
- 行政空中大學設置條例 第13條 空中大學學生,均不得申請兵役緩徵或儘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