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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15 頁-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地方法院設公證分處時,應層報司法院核准。前項公證分處,得置專任法院公證人或佐理員,或由公證處派員定期前往辦理公證事務。其定期辦理者,並應在該分處公告之。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兼充公證人者,得由地方法院院長派兼後,層報司法院備查。法院公證人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該院無其他法院公證人代理時,由院長指定前項規定之人員兼代之。前二項兼任人員辦理公證事務時,應以法院公證人名義…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證人之指揮監督。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兼充佐理員者,得由地方法院院長派兼後,報請該管高等法院備查。佐理員臨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而無其他佐理員代理時,由院長指定書記官兼代之。前二項兼任人員輔助辦理公證事務時,應以佐理員名…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名稱應載明「○○○○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聯合)事務所(○○○為公證人姓名,聯合事務所則為全部公證人姓名或其他文字)」、「○○○○地方法院所屬候補公證人○○○事務所(○○○為候補公證人姓名)」字樣…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95條 地方法院、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及地區公證人公會,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聯合辦理公證之宣傳、推廣及勸導,並將辦理情形層報司法院備查。
- 司法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96條 本法施行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已受理尚未終結之事件,依本法辦理之。但應繳納之公證費用,依受理時規定計算收取之。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9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經司法官考試及格者。二、曾任推事、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三、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任職任用資…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1條 …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一、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實任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實任檢察官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二、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十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轉任薦任職任用資格者…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2條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簡任職任用資格者。三、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法律…
-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13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應就具有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及擬任職等任用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25條 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40條 …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前項許可,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240-2條 …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事件時,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得僅蓋簡易庭關防。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69條 …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06-2條 地方法院應將其管轄區域內適於為調解委員之人選列冊,以供選任;其人數、資格、任期及其聘任、解任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法官於調解事件認有必要時,亦得選任前項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27-1條 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1條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36-24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24條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37-1條 …處分之裁定。前項聲請,專屬押收債務人財產或拘束其自由之行為地地方法院管轄。
- 司法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 第4條 …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主辦。四、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由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主辦。
- 司法民間公證人交接規則 第2條 …民間公證人。公證人因死亡、免職、撤職或其他事由離職,經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指定繼任人或兼任人者,有關文書物件之交接,依本規則之規定。前項規定,於公證人依法被停職或停止職務,經所屬法院指定兼任人時準用…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7條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地區公證人公會(以下簡稱移送機關、公會)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送請懲戒時,應提出理由書。懲戒委員會受理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文件之繕本或影本送達被付懲戒人;必要時,得通知移送機關、公會或被…
- 司法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 第19條 …: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事務所所在地、所屬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及地區公證人公會(以下簡稱所屬法院、所屬公會)。二、被付懲戒事由。三、議決主文。四、事實、證據及議決之理由。五、議決之年、月、日。六、出席審議主…
- 司法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2條 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法院)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日費、旅費及報酬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19條 辦理法人登記,所備置法人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如附式二,由地方法院自行印製使用,簿面及上下頁連綴騎縫處,均蓋騎縫印。
- 司法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第32條 …契約登記,所備置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簽名式或印鑑簿如附式四,由地方法院自行印製使用,簿面及上下頁連綴騎縫處均蓋騎縫章。
- 司法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第8-1條 …預借旅費申請書(附格式二)一併寄發予證人、鑑定人。但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就轄區烏坵鄉之證人或鑑定人為通知時,應併予寄發。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2條 …事事件法之事件。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
-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第10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為辦理強制執行事務,得設執行處,或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執行處置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