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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8條 拍定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廠房及有關建築物之所有權者,應依科學園區相關法令規定使用,並與管理局簽訂土地租約。
  2. 行政科學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3條 分署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查封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後,如接獲執行法院或分署將金錢債權執行事件卷宗函請合併辦理時,應停止執行並維持查封現狀,將查封相關文件連同上開卷宗移由該法院或分署依金錢債權之執行程序辦理,並副知管…
  3.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條 …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得選擇適當地點,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4.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條 園區之設置與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對促進高級技術之產業發展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5.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事業,指經核准在園區內成立從事高級技術產品或服務之開發、製造或研究發展之事業。前項科學事業應為依法設立或經認許之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商業組織;其投資計畫須能配合我國產業之發展、使用或能培養較多之本國科學技術人…
  6.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本條例所稱園區事業,指科學事業與經核准在園區內設立以提供科學事業營運、管理或技術服務之事業。除前項園區事業外,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亦得申請在園區設立營運。創業育成中心之進駐對象,須以從事研究發展為限並不得量產,且經園區…
  7.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園區業務由主管機關所屬各管理局辦理,掌理園區內下列事項:一、關於園區發展政策、策略及相關措施規劃之推動事項。二、關於園區事業設立之審查事項。三、關於科學技術研究創新與發展之推動事項。四、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事項。五、關…
  8.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7條 …收入及租金收入等,應設置作業基金,為下列各款之應用:一、科學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等事項。二、科學園區各項作業服務事項。三、其他有關事項。
  9.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8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成立園區審議會,就管理局所提下列事項審議之:一、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二、園區引進科學事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三、在園區內投資之申請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經審議後,由主管機關…
  10.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9條 園區內下列事項,由各該事項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單位,受管理局指導、監督辦理之:一、稅捐之稽徵事項。二、海關業務事項。三、郵電業務事項。四、電力、給水及其他有關公用事業之業務事項。五、金融業務事項。六、警察及消防業務事項。…
  11.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0條 主管機關為園區發展所需,且達一定規模時,應商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幼兒園、托嬰中心。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學校運作經…
  12.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1條 …局廢止其投資案者,除不予發還保證金或政府債券外,並得令其遷出園區。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實施後,未依經營計畫經營,且未經管理局核准延期或變更經營計畫者,得廢止其投資案並令其遷出園區。有關投資計畫之實施、完成、延期、變更與廢止及…
  13.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2條 園區事業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經會計師簽證之決算書表送管理局查核;其業務及財務狀況之檢查,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4.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3條 園區內之土地,其原屬其他機關管理者,管理局得申請撥用;原屬私有者,得予依法徵收。園區得劃定一部分地區作為社區,並由管理局配合園區建設進度予以開發。前項社區用地,除供公共設施及其必要之配合設施外,得配售予園區內被徵收土地或…
  15.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4條 …,得在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日公告發布實施之擬訂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案範圍內取得土地,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且依第一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併入科學園區。投資開發園區之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應規劃開發總面積至少百…
  16.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公民營事業或財團法人,依法在當地市鄉鎮區毗鄰科學園區或科學園區特定區計畫範圍內取得土地,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且依第一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併入科學園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17.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6條 園區內之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空間,其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且不得有長期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之情況;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7條 因園區發展需求,申請變更已通過之園區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其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規定應提變更內容對照表,且變更內容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由管理局報主管機關審查核定,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規…
  19.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8條 園區內之廠房及社區內之員工宿舍,得由園區內設立之機構請准自建或由管理局興建租售。前項廠房以租售與園區內設立之機構,員工宿舍以租與園區從業人員為限。其售價及租金基準,由投資興建人擬訂報請管理局核定;租金基準不受土地法第九十…
  20.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9條 園區內私有廠房之轉讓,以供經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及研究機構使用為原則。前項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局得依市價徵購之:一、未供經核准設立之機構使用。二、使用情形不當。三、高抬轉讓價格。四、依第十一條規定應遷出…
  21.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0條 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管理局得進行強制拍賣。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得進行強制拍賣之情形時,管理局應公告及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於二年期限內改善不當使用情形。管理局依前項規定限期改善時,應囑託…
  22.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2條 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院核准於園區內,劃定保稅範圍,賦予保稅便利。為確保保稅便利,前項保稅範圍內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有關…
  23.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3條 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五年內輸往課稅區者,應依進口貨品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供貿易用之成品免徵進口稅捐…
  24.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5條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應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前項貨品除經貿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請簽證或核准者外,得免辦輸出入許可證。但依其他法令須由其他機關審查或發證者,應依該機關相關規定辦理。由課稅區廠商售供園區事業自用之機…
  25.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6條 園區事業無論由國外或國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與供貿易用之成品,均應備置帳冊,據實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貨品如有缺損,經敘明正當理由報請管理局會同…
  26.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7條 …在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其他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對符合園區引進條件之科學事業參加投資。前項投資額對其總額之比例,依事業類別,由雙方以契約定之。但投資額以不超過該科學事業總投資額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27.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8條 管理局對園區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前項產學合作實施方式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辦法,由…
  28.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管理局為辦理園區及周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安全與環境品質,得向園區內設立之機構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六條規定掌理之事項,除依規費法收取規費者外,得收取服務費,各機構並應於期限內繳納。前項收取管理費、服務費之範圍、收費基準及其他相…
  29.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 園區事業之輸出入貨品,有私運或其他違法漏稅情事者,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處理。
  30. 行政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1條 園區事業將經核准輸往課稅區之保稅貨品轉讓或變更用途者,應自轉讓或變更用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按保稅貨品原型態補繳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未依規定補繳稅捐者,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園區事業以保稅名義報運非保稅貨品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