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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5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目標如下:一、敦睦邦交。二、提升與無邦交國家之友好關係。三、促進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合作。四、藉改善友邦及友好開發中國家人民之所得、降低貧困,並提高其生活水準,以增進人民福祉。五、保障人…
  2.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6條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遵循下列原則:一、以我國發展經驗及比較優勢,配合合作國家之整體發展策略,建立合作夥伴關係。二、因應國際合作發展趨勢與重要議題,促進合作國家之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三、協助合作國家提升政府效能、人力資…
  3.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7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範圍如下:一、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政府開發援助分類項目,透過參與雙邊或多邊合作發展計畫,促進友邦或友好國家之社會、經濟及生產部門之基礎建設與永續發展。二、對遭受天然災難或戰亂之國家及人民,提供人道…
  4.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8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依下列方式為之:一、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二、投資。三、貸款。四、保證。五、捐款。六、實物贈與。七、人員派遣。八、發展策略之諮商。九、其他可行之方式。前項事務之處理方式、程序、辦理對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5.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9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由主管機關辦理,或依其性質得由其他政府機關(構)依職權自行辦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協調辦理。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先知會主管機關並定期函送其辦理情形;其於本法施行時仍有效執行者,亦應通…
  6.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0條 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合作對象為外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士。前項合作對象有損害我國國家或人民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或執行合作之其他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專…
  7.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時,得優先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或委託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辦理。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
  8.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主動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或公民營企業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並提供必要之協助。為鼓勵全民參與國際合作發展事務,除涉及機密者外,主管機關或依職權自行辦理之其他政府機關(構)應將最新之國際合作發展計畫以登載於機關網…
  9.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應進行規劃、評估、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其為公共工程計畫且金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附客觀公正第三人之可行性評估意見:一、由我國政府全額援助。二、由主管機關…
  10.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4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經費應視政府財政能力,並考慮國際援外標準編列之;其涉及國家機密者,得編列機密預算。
  11. 行政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5條 主管機關應每年擬具我國推動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報告,報請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備查;其涉及機密者,相關討論、報告及文件,不予公開。
  12.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3條 …發展產業,促進技術升級,加速經濟發展。二、其他有助於國際經濟合作發展或促進國際友好關係事項。
  14.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4條 …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內、外投資公司、機構或團體合作進行投資。前項投資之標的,得為設立於外國之公司、金融機構或其他法人,或非法人之基金、有限合夥、信託財產或其他類似機制下之受益單位或權益。
  15.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7條 投資案件除由本基金會主動規劃辦理外,得由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合作對象邀請本基金會共同投資;或由投資標的、負責管理該投資標的之機構,經由我駐外館處報請外交部轉送本基金會。
  16.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9條 投資案件除由本基金會主動規劃辦理或由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合作對象邀請本基金會共同投資外,應由投資標的或負責管理該投資標的之機構,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請。但如投資標的於申請時尚未設立者,得由投資標的之發起人、預定發起人…
  17.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10條 …會亦得視案件需要,派員或延聘相關專業人員進行計畫結案任務。以合作投資方式進行之投資案件,經合作投資機構協助完成計畫評估者,免辦理前項第一款之初審及第二款程序,得直接進行書面報告審核,其餘程序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本基…
  18.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投資處理辦法 第12條 …資期限:投資期限原則不超過十年。但投資案件經評估符合重大國際合作發展目標或基於客觀形勢於投資期限屆至前無法立即退出時,經本基金會董事會決議後得延長之。前項第三款本基金會董事會亦得依評估結果,決議提前終止或退出投資案件。
  19.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得提供捐款或實物贈與之對象如下:一、友邦或友好國家。二、政府間國際組織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三、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外國機構或團體。
  21.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7條 本基金會主動規劃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應參考合作對象及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意見,評估執行計畫所需技術能力、人力資源、合作對象之組織架構與執行能力、贈款與物資之運用規劃及預期效益等事項,並建立…
  22.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捐款及實物贈與處理辦法 第9條 …事長核定。二、二十萬美元以下者,由秘書長核定。本基金會依國際合作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計畫之捐款金額、贈與物資內容及數量,應報經委託之政府機關(構)核定。
  23.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2條 …家投資,拓展海外市場,增進與有邦交國家經貿關係,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特辦理保證業務,以協助投資廠商順利取得金融機構之融資。本基金會應依據前項保證業務執行情形,評估所需資金報請外交部,由外交部逐年…
  25. 行政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第5條 本基金會辦理保證業務,應與國內外信譽良好之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契約,由金融機構提供融資予赴有邦交國家投資之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並由本基金會為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對金融機構提供保證。本基金會依本辦法規定為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
  26. 行政國防法 第13條 國防部設參謀本部,為部長之軍令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置參謀總長一人,承部長之命令負責軍令事項指揮軍隊。
  27. 行政國防法 第22條 …,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國防部得與國內、外之公、私法人團體合作或相互委託,實施國防科技工業相關之研發、產製、維修及銷售。國防部為發展國防科技工業及配合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得將所屬研發、生產、維修機構及其使用之財產設施,委…
  28. 行政國防法 第33條 中華民國本獨立自主、相互尊重之原則,與友好國家締結軍事合作關係之條約或協定,共同維護世界和平。
  29. 行政召集規則 第6條 …完成召集準備,及協調動員部隊、役政、戶政單位,適時完成各項配合作業。五、警察分局接到動員召集令及動員召集名冊後,應即確實核對,並將動員召集令按動員符號區分分駐所、派出所,分別裝袋保管,於袋上註明動員符號與分駐所、派出所名…
  30. 行政兵役法施行法 第48條 …准;其申請出境之限制如下:一、在學役男修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授予學位之課程申請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二年。二、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競賽獲得金牌獎或一等獎,經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得依其出國留學期限之規定辦理;其就學年齡不得逾…